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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 解答已购公房继承纠纷法律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征诉称:原、被告三人之父刘章于1998年6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原、被告三人之母郝英于2016年1月3日死亡。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系2001年12月郝英取得产权的房屋。郝英于2003年4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自愿将上述房产全部属于郝英的份额留给原告继承。

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由刘征一人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蝶辩称:涉案房屋系刘章单位分配的住房,该房屋虽系郝英在刘章死亡后所购买,但购房时使用了刘章的工龄,故该房屋中有刘章的份额,郝英的遗嘱因处理了刘章的份额,应为无效。此外,刘蝶在购房时支付了20000元购房款,该笔款项应当返还。综上,刘蝶不同意刘征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宇辩称,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其听从法院判决。

 

三、法院查明

刘章与郝英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刘征、刘蝶与刘宇。刘章于1998年6月20日死亡,郝英于2016年1月3日死亡。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原系刘章承租的公有房屋。刘章死亡后,郝英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刘章的工龄。2003年4月10日,郝英在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属于郝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刘征继承。

另查,郝英曾于200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蝶腾退涉案房屋。刘蝶在该案中表示购买涉案房屋时曾经进行了出资;郝英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系郝英出资购买。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支持了郝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刘蝶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两万元购房款,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但未就其出资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信、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缴费凭证、购房结算单、证人证言、判决书、公证卷宗、房屋买卖合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国管局机关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1、郝英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由刘征继承。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刘征分别给付刘蝶、刘宇补偿款各10万元。

3、驳回刘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系郝英在刘章死亡后购买的房产,该房产应为郝英的个人财产。郝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属于郝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刘征继承,故在郝英死亡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应由刘征一人继承。

法院认定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于2003年4月10日出具的公证书及郝英的公证遗嘱有效,现刘征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理由正当。鉴于郝英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刘章的工龄,故刘征在继承涉案房屋后,还应对刘章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刘蝶称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两万元购房款,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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