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北京律师: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办理房产证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1-1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诉称,2001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350932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A市,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将全部房款交付,房屋交付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办理产权登记为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产权证书,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原告于2013年8月入住,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产权证,被告以多种理由未予办理。
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3418)有效;二、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办理所有权证;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6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延迟办证违约金;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M公司辩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我们已经向公司核实,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的单户证并没有在公司,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延迟办证的违约金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延迟办证违约金是自交房以后的一年才可以主张,原告已说明是2013年8月入住的,故其主张的违约金应从2014年8月以后计算。而且合同约定,延迟办证违约金是一次性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日万分之一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总价350932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A市,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中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一次性付清房屋总价款,被告向其开具不动产统一发票。被告于2013年8月向原告出具《入住通知书》,原告接收该房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入住通知书》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足以采信。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三与被告M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购买的坐落于A市(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被告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三延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35.0932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保证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案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节,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产权登记,且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8月交付,故被告应当为案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6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延迟办证违约金一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被告责任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付房屋总价款为350932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932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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