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效力纠纷问题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2015年10月,刘伟向原审法院诉称,刘璇(2015221日去世)与夫人李丽(2009624日病故)两人生前有两个孩子即我和刘德。刘璇夫妇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一套。我为了照顾刘璇放弃了2001年取得的美国10年工作签证以及2003年取得的加拿大移民身份。刘璇在家103岁高龄去世前一直由我养老送终,而刘德自1991年定居英国后,2000年才首次回国探望父母,至刘璇去世时,24年来刘德平均每年回国探视父母不到15天,一直未尽赡养义务。由于我对父母的细心照顾,刘璇于2011827日在朱赫、王虎的见证下立了遗嘱,将1号房屋中属于其份额由我继承。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号房屋中属于刘璇的份额由我继承。案件受理费由刘德负担。

二、被告辩称

刘德在原审法院辩称,刘伟所述家庭成员及房屋的情况对,刘璇虽立有遗嘱,但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首先,刘伟是继承人,不能由其书写遗嘱;其次,朱赫是刘德的合作伙伴,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最后,刘伟提供的录音中不涉及刘璇对遗嘱的内容陈述,也未明确指出所看的材料是否是遗嘱,且对话过程中刘璇对日期的表述不一致。综上,不同意刘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璇与李丽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即刘伟、刘德。李丽于2009624日去世,刘璇于2015221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李丽未留有遗嘱。

1号房屋原为刘璇夫妇自北京某大学承租使用。19991231日,刘璇与北京某大学签订《北京某大学职工住房买卖协议书》购买该房屋,并于19991228日交纳购房款26740元。后刘璇于2005421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审理中,刘伟主张刘璇立有遗嘱一份,提交了打印的遗嘱、录音材料及证人证言,刘德对此不予认可。本庭询问刘伟立遗嘱的过程,其陈述“2011827日前的半个月,刘璇跟我说关于遗嘱的意见,当时父亲有两句话,说做一个遗嘱,内容是房屋给我。2011827日当天中午我本来想委托王虎、朱赫之一起草书面材料,见证人说的情况我们不清楚,你先起草一份材料,我本来想等二人到了再打印,但因为朱赫时间有限我就先打印了,有的地方是手填的,我们多次提醒刘璇看遗嘱本身内容,其后来都有点不耐烦了,当时没有给他念,但其看过遗嘱本身。当时有我及两名见证人王虎、朱赫在场,用我的手机录了音。刘璇当时思维清楚、身体健康。刘伟主张其对刘璇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提供了医药费票据,刘德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220万元,刘伟主张取得房屋,给刘德房屋折价款。

四、法院判决

判决:刘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归刘伟所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1号房屋系刘璇、李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李丽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其在房屋内所占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配偶刘璇、刘伟、刘德继承。刘璇去世后,其在1号房屋内所占份额及其自李丽处继承的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现刘伟、刘德对刘璇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对此,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本案中遗嘱为打印文本,且内容并非刘璇本人口述或起草,相反是由被继承人刘伟所起草。因此,刘伟提交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其次,代书遗嘱应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书写,本案中遗嘱是由刘伟负责起草、打印,且文本在两位证人到场,因此,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最后,录音材料中并无刘璇明确表示1号房屋由刘伟继承的内容,该遗嘱亦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综上,法院认定刘伟提交的遗嘱无效。因此,刘璇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现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220万元,由刘伟实际取得房屋,给刘德折价款,故1号房屋应归刘伟所有,由刘伟支付刘德房屋折价款。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是中国首 家专业办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进行过大量案例研究,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 专业的法律服务。

 

分享到:
上一篇:人员级别与房屋分割问题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遗嘱纠纷——是否适用遗嘱继承以及遗产如何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