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遗嘱纠纷——是否适用遗嘱继承以及遗产如何分配问题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蔡白、蔡日在一审中诉称:蔡依与蔡山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子蔡尽、次子蔡黄、长女蔡白、次女蔡日。此后,蔡依与蔡河结婚,蔡白、蔡日及蔡尽、蔡黄均与蔡河形成了继子女关系。201538日,蔡依去世。20151026日,蔡河去世。蔡依生前有老房一处,该处老房在韩庄村拆迁过程中予以拆除,并回购位于北京市平谷区11号房屋及北京市平谷区12号房屋。20151月,蔡依书写遗嘱,写明对上述两处房屋及现金17万元由蔡河所有,待蔡河去世后由子女四人平均分配。蔡依、蔡河在世时支付了相应的生活费、医疗费,二人遗留的存款现为4万元。现蔡白、蔡日、蔡尽、蔡黄因继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定2单元101号房屋归蔡白继承,蔡白给付蔡日、蔡尽、蔡黄房屋折价款各36208元;3单元101号房屋归蔡日继承,蔡日给付蔡白、蔡尽、蔡黄房屋折价款各37092元;存款4万元由子女四人平均分配。

二、被告辩称

蔡尽、蔡黄在一审中辩称:第一,认可蔡白、蔡日的继承人身份,但蔡依先于蔡河死亡,蔡依遗嘱写明遗产归蔡河所有。而蔡河并未订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第二,蔡白、蔡日要求平均分配遗产与法律相悖,因蔡尽、蔡黄照顾、赡养蔡依、蔡河较多,而蔡白、蔡日所尽赡养义务较少,故己方应该多继承遗产。第三,蔡依所有的老房实际由蔡尽、蔡黄进行翻建及维修,故在继承相应财产时应该多分。第四,蔡白、蔡日不具备本村村民身份,而本案争议的楼房具有相应的身份属性,故蔡白、蔡日不能享有楼房的所有权。第五,蔡依、蔡河遗留存款4万元在蔡尽处保管,但该笔款项应作为办理蔡依、蔡河忌日所需,不应予以分割。

三、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蔡河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

位于北京市平谷区13号宅院系蔡依祖遗房产。2013111日,蔡依与A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5号宅院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462904元;该处宅院的拆迁安置人口为蔡依、蔡河。当日,蔡依与A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单,该认购单约定:蔡依购买2单元101号房屋,购买价值144832元;蔡依购买3单元101号房屋,购买价值148368元。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每平米4000元。

2015年1月,蔡依书写遗嘱,该遗嘱显示:蔡依自有楼房两个门,死后是蔡依妻子蔡河的财产,蔡河死后两女两男平分,钱也一样分。现双方均认可书写遗嘱系蔡依字体。

双方就15号宅院的翻建情况存有争议,蔡白、蔡日表示15号宅院的翻建工作均由蔡依负责,子女未出资出力。蔡尽、蔡黄表示,15号宅院的翻建工作由蔡尽、蔡黄出资出力完成。为此,蔡尽、蔡黄提供证人蔡依、蔡入、蔡海的证言,用以证实15号宅院翻建维护情况,但证人均出庭接受质询,蔡白、蔡日对此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蔡尽、蔡黄表示蔡依、蔡河生前在外租赁房屋居住,共计租赁时间为6年,每月房屋120元,上述租赁费全部为蔡尽、蔡黄支付。蔡白、蔡日对此予以认可。

经法院向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表示15号宅院系蔡依、蔡河财产;本案涉案的单元房均为合法建设房屋,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蔡依、蔡河享有村内发放的补助款约为209500元,但该笔款项尚未发放,村委会将根据蔡依、蔡河子女人数平均分配。现蔡白、蔡日要求该笔款项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经法院向A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表示涉案单元房系合法建设房屋,办理房产证与是否具备村民户籍没有关联性。

另查,蔡依、蔡河尚遗留有现金4万元,且在蔡尽处保管。

四、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11号房屋由蔡白、蔡日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平谷区12号房屋由蔡尽、蔡黄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结为:本案是否适用遗嘱继承以及遗产如何分配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遗嘱继承一节,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蔡依于20151月立有遗嘱,该遗嘱显示:蔡依自有楼房两个门,死后是蔡依妻子蔡河的财产,蔡河死后两女两男平分,钱也一样分。蔡尽、蔡黄于一审庭审中认可该遗嘱系蔡依书写。现蔡尽、蔡黄虽于二审庭审中出具《说明》,称遗嘱是虚假的,但其意见与其一、二审期间的陈述自相矛盾,且蔡白、蔡日对该《说明》亦不予认可,故我认为对其否认遗嘱真实性的意见不予采信。蔡白、蔡日对前述蔡依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蔡河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结合蔡依订立遗嘱内容可知,蔡依将蔡河去世后的遗产分配一并予以说明,且蔡河对遗产处理没有新的及相反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依照蔡依遗嘱所确定的两女两男平分原则分配遗产并无不当。

关于遗产如何分配一节。蔡尽、蔡黄以自己对蔡依、蔡河照顾较多为由主张应多分得遗产。对此,我认为,其一,蔡尽、蔡黄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蔡依、蔡河尽到较多的照顾义务,应就其自身举证不力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二,遗产由四子女平均分配乃蔡依生前遗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蔡尽、蔡黄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不予采纳。此外,蔡尽、蔡黄要求不分割涉案的四万元存款,并主张蔡白、蔡日因非本村村民而无法享有11号房屋、12号房屋的权利,于法无据,我认为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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