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级别与房屋分割问题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2014年3月,王显起诉至法院称: 1991年国家宗教局分给海岸401号和406号公房各一套。1993年王显和海岸结婚后居住在上述房屋内。1998年王显的户口迁入上述房产地址。200010月,王显和海岸出资将上述房产购买成私房,为王显和海岸共同共有。2001226日,海岸在公证处立遗嘱公证表示将上述401406号房屋全部归王显继承。2010120日海岸再次书写遗嘱,表示我去世后,我的房产、银行存款、书籍、文具等由我的老伴王显继承。海岸去世后第二天,海阳和海水表示愿意放弃继承。现在王显诉至法院要求根据遗嘱,判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4401号、406号房屋中属于海岸的房产即房屋的二分之一由王显继承。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二、被告辩称

海阳辩称:王显所述人物关系不属实。其父母是否离婚并不清楚,王显与海岸是同居关系,对其夫妻关系不认可,要求判决驳回王显诉讼请求。海岸系原国家宗教局副局长,是副部级干部,诉争房子是部级公有住房,根据相关政策,不能继承、买卖。对于公证和自书两个遗嘱的真实性都不认可。对于砚台和书籍现在不清楚什么情况,要看到证据再说,诉讼费由王显承担。

海水、王宝、王元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海岸和王显系夫妻,二人于199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再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故海岸和王显均与对方的子女均未形成继承关系。199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分给海岸两套房屋,位于朝阳区4401号和朝阳区4406号。海岸和王显婚后购买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上述两套房屋登记在海岸和王显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2001226日,海岸立下公证遗嘱,上记载:我与配偶王显在朝阳区46号有一套三居室,41号有一套一居室。因我本人年事已高,为避免日后纠纷,现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依法属于我名下的房产份额及书籍、砚台全部留给妻子王显继承。2010120日,海岸再次写下《我的遗嘱》,上记载:我逝世后,我的房屋、银行存款、书籍、文具等全部由我的老伴王显继承,归她所有,已经离婚的前妻赵月和她所生的子女无权过问。因为他们和她们没有对我尽过孝道,没有照顾我一点。

1986年,海岸再次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和赵月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65日,海岸死亡。

2015年6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服务局基建房管处出具《证明》,上载明:海岸和王显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401室和406室房屋为已购房改成本价房,可以继承。另,法院前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询问,工作人员称:据我们所查明的档案资料和政策,因为我们查到的资料显示海岸是局级干部,因此这个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四、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海岸、王显名下的位于朝阳区四〇一房屋及海岸、王显名下的位于朝阳区四〇六房屋由王显继承所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法院受理王显的起诉后,合法传唤海水、王宝、王元到庭应诉,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故视为三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海岸和王显共同所有的位于朝阳区4401和朝阳区4406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海岸的份额海岸有权做出遗嘱决定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海岸做出了公证遗嘱,明确表示涉诉的两套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由王显继承,该遗嘱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再者,被继承人海岸在自书遗嘱《我的遗嘱》中,也明确表示了其上述意愿,故法院应当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针对房产分割问题,我认为本案中还存在两大争议点:一是被继承人海岸的行政职级是否为副部级;二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海岸离休前行政职级为正厅局级。海阳主张海岸为副部级干部,因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推翻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故海阳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于其主张海岸为副部级干部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被继承人海岸的遗嘱,将诉争房产判决由王显继承所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前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了解情况,并依据所了解的情况,认定了本案的相关事实。虽然,法院未组织本案当事人对于其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了解到的情况进行质证,但其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且法院对于其调取的证据未组织质证的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相关情形,故对海阳认为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结果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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