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子女口头借父亲名义买房,法院如何判断归属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1-1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的房屋系原告所有;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贤赵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杨某兰杨某杰 杨某达杨某君杨某达林某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杨某蕊杨某贤赵某芬分别于2007年、2013年死亡,杨某达2008年死亡。2001年原告借用杨某贤之名与某单位签订《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支付价款74547.7元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某号房屋,杨某贤夫妇及其子均口头同意了借名买房合同,原告及其家人自2001年9月至今一直在案涉房屋生活居住,故房屋应归属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兰辩称: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杨某君辩称: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杨某蕊林某莉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房屋是杨某贤夫妇的,故诉争房屋应为杨某贤夫妇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杨某贤赵某芬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杨某兰杨某达杨某杰杨某君四名子女。杨某达林某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杨某蕊一女。杨某贤赵某芬分别于2007年11月1日、2013年12月2日死亡。杨某达2008年3月3日死亡。上述三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2001年3月31日,杨某贤某单位签订《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由杨某贤以标准价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房屋价款中折算了杨某贤工龄34年、赵某芬工龄10年。2005年6月3日,某号房屋登记于杨某贤名下。庭审中,原告称以上合同系其借杨某贤名义签订,房款系其支付,为此其提交了购房合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交款书、退款书。杨某蕊林某莉某号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房款系杨某贤夫妇交纳,但未提交证据。各方均表示自交房之日起,某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

原告为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提交了2007年X月x日手写字条(以下简称:X月x日字条)一张,内容为“石景山区这套两居一厅是分给杨某杰的,因为当时杨某杰的户口没在,现在落在了父亲杨某贤的名下,房产证是父亲杨某贤的名字,这套两室一厅其实就是杨某杰的,与任何人无关。”该字条下方有杨某兰杨某达杨某君签字。各被告均认可该字条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杨某兰杨某君林某莉杨某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杨某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过户至杨某杰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杰杨某贤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关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不存在书面约定;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约定一节,由于一方当事人杨某贤已经去世,法院考虑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X月x日字条中“房产证是父亲杨某贤的名字,这套两室一厅其实就是杨某杰”内容可以证明杨某贤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均认可了杨某杰借名买房的事实,杨某蕊林某莉虽主张某号房屋系拆迁所得且房款系杨某贤支付,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结合某号房屋购房合同、房款交纳收据原件由原告持有且房屋均由原告居住使用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贤夫妇与杨某杰之间就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约定一节,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就此予以确定。

同时需要指出,在X月x日字条中虽无赵某芬签字且杨某达先于赵某芬死亡,但因杨某蕊作为代位继承人对赵某芬遗产的可继承范围系杨某达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在代位继承事实发生前,杨某达已经做出了阻却代位继承发生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为杨某达签署的X月x日字条的法律后果及于赵某芬某号房屋中的遗产部分。

综上,因杨某贤夫妇已经将该房屋权利处分于杨某杰杨某贤夫妇之各继承人亦通过协议对此予以确认,故法院认定杨某杰夫妇与杨某贤之间存在以杨某贤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杨某贤名下的约定。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于2005年6月3日下发并登记在杨某贤名下,杨某杰作为借名人,对于购买诉争房屋实际出资,并且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现杨某贤已经死亡,各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配合借名人履行借名买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配合杨某杰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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