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去世后关于遗产份额子女间无法达成一致,后诉讼分割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陈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陈某杰陈某慧陈某涛对被继承人高某英的遗产进行继承。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高某英陈某坤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杰和长女陈某慧陈某坤1992年因死亡注销户口,高某英2021年因病去世。被继承人高某英在其配偶陈某坤去世之后,参与其工作单位的房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高某英名下,系其合法遗产,应当由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分割。

被继承人去世时88岁,多年来主要都是陈某杰陈某慧在照顾被继承人,尤其是陈某慧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照料以及生病时的关心与陪护,陈某杰陈某慧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某杰陈某慧要求多分被继承人留下的上述房屋。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不同意陈某杰陈某慧的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均分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进行分割。一、本案诉争房屋是陈某坤高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本案应按照均分原则进行遗产分割。本案中,陈某坤高某英均有工资,生活没有困难,而且其工资一直由陈某杰陈某慧掌控,2014年开始,陈某涛陈某杰每人半个月轮流倒班,白天照顾高某英陈某涛以及家人周末、节假日也经常探望高某英,为其做饭、购买衣物等,陈某涛的女儿开车接送高某英,尽到了赡养义务。高某英生病,陈某涛和家人也积极照看。三、陈某杰陈某慧所述的陈某涛拒绝按照法定份额分割,不符合事实。陈某涛一直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查明

高某英陈某坤结婚,育有陈某涛陈某杰陈某慧,无其他子女。陈某坤1991年去世,高某英2021年去世。

登记于高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1999年7月7日购买,购房时使用了陈某坤的工龄。陈某坤死亡后未进行继承,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本案中就陈某坤的财产利益一并进行处理。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房屋现值存在争议,本院依法委托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522.41万元。陈某涛称,评估报告中载明了该房屋的装修状况良好,是陈某涛的女儿居住时进行了装修维护,希望法院适当考虑陈某涛进行装修的相关事实,陈某涛女儿当时装修支出了20万元左右。

关于遗产的分割方案,陈某杰陈某慧称,涉案房屋由陈某杰陈某慧继承,归陈某杰陈某慧所有,陈某杰陈某慧支付陈某涛10%的房屋现值折价款,陈某慧将其继承份额让渡给陈某杰,最终由陈某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由陈某杰支付陈某涛10%的房屋现值折价款。陈某涛称,因为陈某杰陈某慧涉及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所以对陈某杰陈某慧少分,陈某杰陈某慧分得40%,陈某涛分得60%的房屋份额。

关于对高某英的赡养情况。陈某慧陈某杰称,自2009年开始有两三年是跟陈某杰一起居住,从2012年至老人去世都是与陈某慧一起生活,居住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陈某慧家。

陈某慧称,陈某杰经常来看高某英,如果高某英生病都是陈某慧陈某杰一起去医院。陈某涛一家三口就是逢年过节才来,平时也不闻不问。陈某涛称,高某英是从2012年跟陈某慧一起生活,白天是陈某杰陈某涛轮流照看,每半个月轮流一次,而且陈某涛的妻子、女儿均经常在节假日去照看,2014年开始至老人去世都是轮流照看。

陈某杰主张陈某涛作为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陈某慧称,2019年之前白天有时候他们来照顾,2019年以后我天天在家照顾老人,只有偶尔开会的时候我才会叫他们来照看。

经询,陈某杰陈某慧确认高某英有退休工资。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高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陈某杰继承,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涛补偿款1741366.67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陈某杰陈某慧虽主张陈某涛未尽扶养义务,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该主张与陈某杰庭审中陈述的“老人生病住院或者回家调养的时候,我和陈某涛白天轮流照顾,晚上陈某慧照顾”、陈某慧庭审中陈述的“2019年之前白天有时候他们来照顾”、陈某涛法院提交的微信记录均存在矛盾,法院陈某杰陈某慧关于陈某涛未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的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各方关于涉案房屋的沟通过程,法院确认陈某杰陈某慧陈某涛对被继承人高某英的遗产应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陈某慧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将其继承权让渡与陈某杰法院不持异议。考虑到陈某杰占有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其主张向陈某涛支付折价款的方式有利于该遗产的使用,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由陈某杰继承,陈某杰陈某涛支付17413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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