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在购买时出资,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起诉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杰周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周某贤名下北京市通州区A号(以下简称A号)房产;2.判令A号归被告周某昂所有,并由被告周某昂分别给付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对应房产份额的折价款6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昂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芬(妻)与周某贤(夫)为夫妻关系,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昂周某丹为被继承人子女。被继承人赵某芬2001年5月24日去世,被继承人周某贤2008年1月10日去世,且二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赵某芬周某贤二人于1999年5月19日购得位于A号房屋,该房屋登记于周某贤名下。

原被告四人为被继承人生育的子女,我们对二被继承人的房产有继承权。但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周某昂居住,既不允许我们入住房产,又拒绝按照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分别给付我们相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我们无法实际享有该房屋权利,故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昂辩称,A号房产是我借周某贤名买的房子,事实权利人是我本人,故我不同意原告周某涛周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丹辩称,A号房产是被告周某昂出资借周某贤工龄买的房子,房屋应该归被告周某昂。如果有我的份额,我要求自己继承房屋份额,具体份额由法院认定。我不同意原告周某涛周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某辩称,我自愿放弃继承,我放弃的份额由大家平均分,我不愿意介入到案件中。

 

法院查明

周某贤赵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一女。长子即原告周某涛,次子即原告周某杰,三子周某旭,四子即被告周某昂,女儿即被告周某丹周某贤2008年去世赵某芬2001去世周某旭宋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宋某周某旭因死亡于1984年注销户口。

1999年周某贤与北京市通州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卖方某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买方周某贤(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同意将通州区A号,出售给乙方;二、乙方购买现住房有以下4种折扣:(1)工龄折扣。每建筑平方米工龄折扣额为标准价的0.6%乘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积金前的工龄之和。(2)成新折扣:年折扣率1.5%。(3)地段调节系数12%。(4)现住房折扣:每建筑平方米14元。三、根据97房改计价,乙方应付给甲方房价款人民币26421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履行,被告周某昂周某贤的名义交购房款25000元。1999年11月30日的《房屋产权登记书》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周某贤。现《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周某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证人马某出庭证明被告周某昂因买房向其借款5000元,并证明听被告周某昂家老人讲过借名买房一事,但未能提交书面证据及借款证据。证人方某出庭证明2003年认识的被告周某昂,自己在与周某贤聊天过程中得知其与被告周某昂长期生活在一起,且周某贤表示自己去世后房屋归被告周某昂所有。方某与被告周某昂系朋友关系。

证人秦某魁出庭证明自己与被告周某昂系邻居关系,诉争房屋系被告周某昂两口子出资购买的,周某贤在聊天时说房屋归被告周某昂所有,并陈述自己的住房也是房改房。证人秦某聪出庭证明自己的父母与被告周某昂的父母是同事,大家都是用父母的工龄买的房,为了少花钱。

证人张某出庭证明自己和被告周某昂父母是上下楼邻居,98年房改的时候,大家一起商量,谁出的钱房屋就归谁,借用父母的工龄。当时大家都是邻居,父母回家这么说,就这么办了。证人杨某出庭证明,自己当时是某单位的出纳员,被告周某昂以现金交了周某贤25000元房款。

另查,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昂周某丹宋某均表示同意由本院根据市场行情及房屋综合条件确定涉案房屋价值。本院根据A号在本区所处区域位置、市场行情,确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41000元。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由被告周某昂继承;

二、被告周某昂给付原告周某涛周某杰每人房屋折价款各2066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周某昂给付被告周某丹房屋折价款206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周某涛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9年11月30日的《房屋产权登记书》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周某贤。现《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周某贤,且被告周某昂陈述的借用老人的工龄购买房改房屋,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应得到支持,故A号应认定为周某贤赵某芬夫妻的遗产。

证人方某秦某魁秦某聪、张某分别证明A号系被告周某昂借名买房,故房屋应归被告周某昂所有,并证明周某贤表示房屋应归被告周某昂的证言,因A号依法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周某贤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应系周某贤赵某芬夫妻共同财产。口头遗嘱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证人及被告周某昂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周某贤赵某芬留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且周某贤赵某芬去世时亦未留有其他形式的遗嘱确定被告周某昂A号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故上述证人证明房屋归属的问题,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人的证言证明购房款系被告周某昂所交纳,结合证人张某的证言,法院对此予以采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被告宋某周某旭之子,周某旭早于周某贤赵某芬去世,故被告宋某应代位继承周某旭应继承的份额。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由于A号房屋现由被告周某昂居住,且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丹同意此房屋归属被告周某昂,故法院认定A号房屋归被告周某昂所有,但被告周某昂应给付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丹房屋折价款。A号房屋由被告周某昂一家居住多年,根据方某的证言,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周某昂长期与周某贤赵某芬夫妻一起共同生活,对二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遗产分割时应多分。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A号房屋由被告周某昂继承70%的份额,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丹宋某各继承7.5%的份额。被告宋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放弃继承周某贤赵某芬的遗产,并表示将应继承的份额分给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丹周某昂,至此,被告周某昂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酌定为72.1%,合计款1666353元;原告周某涛周某杰及被告周某丹各继承的遗产份额均为9.3%,每人应得房屋折价款为214939元。扣除被告周某昂已交纳的购房款25000元,被告周某昂给付原告周某涛周某杰每人房屋折价款各206606元,给付被告周某丹房屋折价款206605元。对原告周某涛周某杰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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