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母亲遗产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因产权人不愿分割其他子女诉讼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由三原告、被告孙某文各占四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孙某文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白女士孙某魁是夫妻,共育有二子三女,分别是长子孙某峰,次子孙某君,长女孙某洁,次女孙某芳,三女孙某文。被继承人孙某魁1996年去世,被继承人白女士2021年去世。次女孙某芳2015年因死亡销户,先于被继承人白女士去世,杨某孙某芳的独生子。

2017年平房×房屋拆迁,被继承人白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共获得搬迁安置房二套,分别是AB。经各继承人协商,A号暂时落在孙某文名下,产权归各继承人共有。被继承人死后,三原告多次与孙某文协商,其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

孙某文辩称,A号房屋属于孙某文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同意三原告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杨某贤辩称,我方认为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对,我们也有继承的权利。白女士有五个子女,杨某贤的配偶、杨某的母亲虽然过世了,但是我们也应该共同享有遗产五分之一的份额。白女士的遗产应当是她五个子女,一人一份。

 

法院查明

白女士孙某魁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二子,分别为孙某洁孙某文孙某芳孙某君孙某峰孙某芳杨某贤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杨某孙某魁1996年去世,孙某芳2015年去世,白女士2021年去世。

2017年7月7日,孙某魁(故)、白女士(乙方)与某单位(甲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腾退协议》),约定被搬迁房屋位于某单位平房,在册人口4人,分别为户主:白女士、之女孙某洁、之女婿赵某、之外孙女赵某1;经乙方自愿选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搬迁安置房屋位于A号B,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购房款共计2612958元;甲方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总计3541804元;乙方获得差价款(差价款指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获搬迁补助费与本协议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购房款之差),乙方获得差价款为928846元。

《腾退协议》签订后,白女士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B号房屋)。2017年9月24日,孙某文与北京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号房屋,并取得A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孙某文名下。

2021年10月,孙某峰起诉孙某洁孙某君孙某文杨某继承纠纷一案,要求继承A号房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号房屋由孙某洁继承所有,孙某洁分别向孙某峰孙某君孙某文杨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60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腾退协议》中位于某单位平房属于白女士的个人财产,三原告及杨某贤杨某认可拆迁所得的A号房屋应属白女士的个人遗留遗产,不属于白女士孙某魁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文则主张A号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

现三原告主张继承分割A号房屋,并向本院提交《协议》一份,内容为平房房屋需要腾退。母(白女士)分得两套安置房,根据市政府限购令,其中一套归母(白女士)所有,另一套落于(孙某文)名下。经兄妹协商一致,母(白女士)百年后,房产由大家所有。出售后全部收益均平均分配。”该《协议》下方签字处有孙某洁孙某峰孙某文孙某君的签字和捺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7日。经质证,孙某文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但表示A号房屋系母亲白女士同意给其所有,坚持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

杨某贤杨某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A号房屋应属白女士遗产,主张继承权利。经询,孙某文认可A号房屋房款均来源于《腾退协议》所得的搬迁补助费。

三原告另主张杨某贤杨某曾表示不参与A号房屋继承,并为此向本院提交调解书,其中最后一页下方有手写字两行“今日结房金项目全部付清,以后A号房不在参予分割事项由其他几位亲属完成。”手写字下方有杨某贤杨某签字和捺印,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7日。经质证,杨某贤杨某认可上述手写两行字为杨某贤书写,认可下方杨某贤杨某签字、捺印的真实性。

经询,杨某贤杨某表示上述书写内容的“结房金项目”是指A号房屋,并表示上述书写内容可理解为针对A号房屋取得折价款160万元后,A号房屋的事宜与杨某贤杨某无关,但杨某贤表示书写上述内容时,并不清楚A号房屋的确切情况,杨某则表示针对A号房屋尚未取得160万元折价款,故主张对A号房屋的继承权利。

 

裁判结果

现在孙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由孙某洁孙某峰孙某君孙某文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孙某洁孙某峰孙某君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孙某洁孙某峰孙某君孙某文名下,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第一、A号房屋是否属于白女士的遗产;如A号房屋属于白女士的遗产,应如何继承分配?第二、白女士遗留存款遗产应否继承分割?如继承分割,孙某君主张的多分事由是否成立?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A号房屋虽登记在孙某文名下,但由三原告提交的《协议》可证明A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白女士,理由如下:第一、从《协议》签署时间看,该《协议》与白女士签署《腾退协议》为同一天,可证明该《协议》中提及的“两套安置房”即为《腾退协议》中所涉房屋。

第二、从《协议》的措辞看,三原告与孙某文约定“其中一套归母(白女士)所有”,表明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针对另一套则约定为“落于妹(孙某文)名下”,该措辞与“归母所有”的约定存在明显差异,未有表明房屋权利归属于孙某文的意思表示,且《协议》后文中亦进一步明确了白女士去世后,“房产归大家所有”的意思。由上,可证明安置房屋虽落于孙某文名下,但孙某文签署《协议》认可不享有该套房屋所有权。

第三、由《协议》的履行情况看,虽孙某文C公司签署《现房买卖合同》,并取得房产证,但均使用搬迁补偿费支付了A号房屋房款,孙某文未有支出。孙某文虽主张白女士同意A号房屋归其所有,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综上,法院认定A号房屋应属白女士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白女士的个人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由拆迁置换而来的A号房屋亦应属于白女士的个人财产。

白女士去世后,A号房屋应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孙某芳先于白女士去世,其子杨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利,杨某贤白女士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利,故白女士遗产继承权利人包括三原告及孙某文杨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案中,由三原告提交的杨某贤杨某的手写说明可证明杨某曾作出放弃继承A号房屋的意思表示,杨某贤虽表示书写说明时不清楚A号房屋具体状况,但其与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署手写说明的后果有所预见,杨某提出的针对A号房屋折价款未给付完毕一节,亦不能作为其放弃继承反悔的合理理由。

综上,法院认定杨某针对A号房屋已存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将A号房屋在三原告及孙某文之间继承分配,法院判定四人各占A号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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