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前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子女诉讼继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赵某君继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下称案涉房屋)50%产权或评估后由赵某平支付相当于该房屋50%的折价款;2.赵某平支付案涉房屋租金8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平负担。

事实与理由: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女,即长女赵某君、次女赵某平赵母2016年12月14日去世,赵父2018年3月11日去世。1997年11月,赵母C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赵母居住的A号房屋被拆迁,赵母等人被安置到一号房屋赵母作为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1年,赵母C公司交纳一号房屋房改房款39372.91元。后,因赵母去世等原因暂停办理房产证。

2019年,本案原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相关单位。法院经审理出具判决书。法院认定C公司赵母针对案涉房屋开始房改售房后,因赵母去世等原因暂停办理房产证。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情况赵母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房屋,判决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将案涉房屋办理至赵某平名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在该判决中强调,关于案涉房屋如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因本案并非析产继承纠纷,故在案涉房屋可以办理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各方权利人,可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一名法定继承人赵某平名下。同时说明,房屋过户至赵某平名下,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各方可能权利人可在完成过户后另行主张各自权利。现案涉房屋已过户登记至赵某平名下,赵某君主张权利的条件已经具备。

此外,案涉房屋已被赵某平出租,租金收益一直由赵某平持有,赵某君应当享有该租金收益的一半。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君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平辩称,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并不是赵母所有。拆迁协议中被安置人包括父母赵母夫妻、赵某平张某。案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赵某平一家居住使用,包括房屋购买时的购房款在内的房屋所有费用都由赵某平支付。父母住在二号房屋内。在父母遗产继承案件中,父亲遗嘱中涉及案涉房屋和二号房屋,当时没有说案涉房屋怎么分,只是说去世后再分,父亲认为案涉房屋并非遗产,只是用父母的工龄购买。如果父亲认为该房屋是遗产的话,会在遗嘱当中说怎么分,案涉房屋不属于遗产。

被告张某辩称:同赵某平意见一致,我们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系夫妻,二人生有一子二女,即长子赵某辉、长女赵某君、次女赵某平赵某辉1991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无子女),赵母2016年去世,赵父2018年去世。赵父赵母之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1997年11月,赵母(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C公司(拆迁人,甲方)签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建设需要对乙方使用的房屋进行拆迁:……二、乙方住址A号,有正式户口肆人。应安置人口肆,分别是(亲缘关系及年龄):户主,之夫,次女,外孙。三、安置:……。后,赵母作为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1年12月,赵母向北京C公司交纳案涉房屋购房款39372.91元。赵某平张某主张该票据原件在赵某平处,该购房款系赵某平交纳。赵某君不认可。赵某平未就其该主张提交其他证据。另,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房改购买案涉房屋时折合了赵母夫妇二人工龄。

另查,赵某平张某赵某君2019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C公司等相关单位诉至本院,要求相关单位继续履行案涉房屋购房合同,并协助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赵某平名下。本院经审理判令相关单位协助赵某平张某赵某君办理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某平名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该判决书中:根据赵某平等提交的购房款收据以及各方在法院的表述,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C公司赵母针对案涉房屋开始房改售房后,因赵母去世等原因而暂停办理房屋产权证,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司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情况下赵母的继承人可继承其房屋,且祥龙物流公司等亦表示同意继续房改售房,故对赵某平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如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因本案并非析产继承纠纷,故在涉案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各方可能的权利人的权益,可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一名法定继承人赵某平的名下。需要说明的是,房屋过户至赵某平名下,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性质,各方可能权利人可在完成过户后另行主张各自权利。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现登记在赵某平名下。经评估,案涉房屋现价值为324.42万元,赵某君表示不要房,要房屋折价款。赵某平表示要房。

再查,2017年12月31日,赵父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本人赵父赵母夫妻二人,有两个女儿两处楼房,一号赵母户主房屋,买房名字也是她。赵母去世后赵某平户口迁到一号,发房本那里有人办理,把她的户口迁到那里,楼房可不是分给她,等我去世后,你们再分。二号等我去世后再均分,包括我在时的存款也等去世再分。尾部签有父亲赵父,同意人处赵某君赵某平签名。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平继承(已履行);

二、赵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某君上述房屋折价款1622100元;

三、赵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某君上述房屋出租租金286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双方持有争议,

案涉房屋系拆迁赵母名下的A号房屋安置所得,所安置的案涉房屋原系承租公房,承租人为赵母,后赵母根据房改政策交纳购房款购买该房屋,赵某平张某虽然系赵母A号房屋所签《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的被安置人,但并不代表其系赵母所购买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故赵某平张某主张其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属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涉房屋应属赵母赵父夫妇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赵父所留遗嘱未对房屋进行具体处分,故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鉴于该房屋现由赵某平一家占有且其要求房屋归其所有,故法院判令该房屋判归赵某平所有,赵某平给付赵某君房屋折价款。

房屋租金一节,赵某君提交的证据证明赵某平对房屋进行了出租,赵某君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共收取租金57200元,之后未再履行合同。赵某君不认可,但未提交能够推翻赵某平该主张的相关证据,故法院赵某平所收租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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