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遗产房屋,母亲赠与部分子女,己方起诉继承胜诉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5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50%的份额变更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损失费;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系原告的长子,涉案房屋系原告与配偶金某霞(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10月11日原告配偶金某霞擅自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将诉争房屋全部赠与被告,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于2019年向贵院提请诉讼,要求确认:金某霞对被告就涉案房屋50%份额的赠与无效,后贵院出具了判决书,判决金某霞对被告杨某鹏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50%份额的赠与无效。

该判决出具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出具了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号房屋原登记在金某霞名下,系其与原告杨某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杨某杰金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金某霞擅自与杨某鹏签订《赠与合同》将诉争房屋赠与杨某鹏,并将房屋过户至杨某鹏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杨某鹏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系经杨某杰同意或追认,该《赠与合同》对杨某杰并无约束力。无权处分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人有权将财产追回,故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并非必须通过否定合同效力来实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赠与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某杰主张《赠与合同》中赠与的诉争房屋的百分之五十部分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杰的权利可另行主张。

并据此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5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杨某鹏辩称:一、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赠与明确知情且同意。原告对金某霞杨某鹏2017年10月11日签订赠与合同将位于昌平区×房产赠与给被告一事完全知情并同意,并不存在金某霞擅自签订赠与合同的情况,理由如下:1.原告与赠与人金某霞系夫妻关系,在赠与涉案房产前后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商谈办理赠与手续的过程原告一直参与,所有的证件也是由金某霞指示原告拿给被告的,期间,原告和金某霞还将原告的弟弟杨某鑫叫到家里明确说明该房屋就是被告的。房产由于价值高对每家每户来说都属于重要财产,金某霞办理赠与过户前后需要大量手续及时间,二人系夫妻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原告不可能对赠与房产一事不知情。

原告在案件立案时曾向法庭提交两份起诉状,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曾向被告出示该两份诉状,但只允许被告拍照,没有给被告原件,其中一份诉状中原告明确认可赠与房产一事,但原告最终未以该份诉状立案。

综上,原告对涉案房屋赠与一事明确知情且同意,赠与合法有效,原告对涉案房屋已不存在物权,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涉案房屋为回迁房,实际是使用被告一家三口的回迁面积购买。根据《新建住宅楼分配办法》,北京市昌平区白坊村征地拆迁时,在户人口每人享有60平方米回迁面积,当时在户人口有杨某杰金某霞杨某飞杨某鹏郭某辉杨某豪6人,杨某鹏郭某辉杨某豪一家三口享有180平方米的回迁面积,因此,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及北京市昌平区室都是使用杨某鹏郭某辉杨某豪三人的回迁面积购买,只是在办理房产证时为了顺应被告母亲的心意暂时将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因此,即使是考虑涉案房屋最初的来源,涉案房屋的物权也应归被告所有。综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查明

杨某杰金某霞1971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即长子杨某鹏、次子杨某飞金某霞2018年5月28日去世。

案涉房屋原登记在金某霞名下。2017年10月11日,金某霞杨某鹏签订赠与合同,金某霞将案涉房屋赠与杨某鹏,二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19年4月11日,杨某鹏以继承纠纷为由将杨某飞杨某杰诉至本院,要求对金某霞的遗产进行分配。其中关于案涉房屋,本案中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遗产,因此未处理。

2019年7月8日,杨某杰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杨某鹏、第三人杨某豪郭某辉杨某飞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金某霞杨某鹏就案涉房屋50%份额的赠与无效。本院判决金某霞杨某鹏就案涉房屋50%份额的赠与无效。杨某鹏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杰的诉讼请求。

在该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应为杨某杰金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金某霞擅自与杨某鹏签订《赠与合同》将诉争房屋赠与杨某鹏,并将房屋过户至杨某鹏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杨某鹏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系经杨某杰同意或追认,该《赠与合同》对杨某杰并无约束力。根据规定,无权处分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人有权将财产追回。因此,杨某杰以物权确认纠纷将杨某鹏诉至本院。

关于案涉房屋情况,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案涉房屋过户至杨某鹏后,租金由杨某鹏收取。关于案涉房屋的租金情况,杨某杰陈述,按照每月4600元的标准计算,但具体的租金标准由法院酌定;杨某鹏陈述案涉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元。

庭审中,杨某鹏为证明杨某杰知晓案涉房屋过户一事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杨某陈述,杨某杰是我哥哥,杨某杰知道给杨某鹏过户一事。杨某杰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确认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50%的份额归杨某杰所有;

二、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杨某杰将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50%的产权过户登记至杨某杰名下;

三、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杰房屋占有损失费。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由生效判决认定为杨某杰金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金某霞擅自与杨某鹏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赠与杨某鹏,并将房屋过户至杨某鹏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杰同意或者追认将其享有的50%的份额赠与杨某鹏的情况下,杨某杰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50%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杨某鹏配合其将案涉房屋的50%份额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杨某杰主张的房屋占有损失费,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一直出租,且在2017年10月11日案涉房屋过户至杨某鹏名下后由杨某鹏收取房屋租金,导致杨某杰受损,故杨某杰要求杨某鹏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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