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通过遗产继承诉讼获得房屋,亲属不履行判决,己方起诉腾房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内搬出,将房屋腾退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居住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占用费,共计159600元,以及自2020年至被告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止,按每月800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系姐弟关系。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作出判决进行了彻底分割。上述判决判令: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某辉所有;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林某昊林某杰林某涛协助原告林某辉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原告林某辉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林某杰房屋折价款874665元......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现原告已经依据该判决书完成了对被告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搬出涉案房屋并腾退给原告。

原告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书既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应遵守生效判决,不应做出有违生效判决的行为。现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腾退,系对涉案房屋的无权占有,此举侵害到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在诉争房屋中有居住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第二,共居亲属在诉争房屋中居住法律没有规定应缴纳房屋使用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三,就被告的居住权已在贵院审结,我方已上诉,本案的审理应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审理结果而定。原告继承其母亲宋某芬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是采取篡改代书遗嘱的方式取得的,针对2017年的这个遗嘱继承纠纷,我们已经申请东城区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

 

法院查明

林某贤宋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原告林某辉、被告林某杰、案外人林某昊林某涛2011年6月5日林某贤去世,2016年12月21日宋某芬去世,宋某芬生前立有遗嘱。2017年10月,林某辉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将林某昊林某杰林某涛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1、按照宋某芬遗嘱继承北京市东城区F号和西城区一号两套房产中宋某芬享有的产权份额,林某贤享有份额按照法定继承;2、宋某芬名下的25万存款亦按遗嘱和法定继承;3.诉讼费按照继承比例依法承担。

2018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F号房屋一套归林某辉林某昊林某杰林某涛按份共有,其中林某辉享有该房产70%的产权份额,林某杰享有该房产15%的产权份额,林某涛享有该房产10%的产权份额,林某昊享有该房产5%的产权份额;二、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归林某辉林某昊林某杰林某涛按份共有,其中林某辉享有该房产70%的产权份额,林某杰享有该房产15%的产权份额,林某涛享有该房产10%的产权份额,林某昊享有该房产5%的产权份额......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林某辉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将林某昊林某杰林某涛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要求三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评估费用。2020年6月,本院作出判决: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某辉所有;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林某昊林某杰林某涛协助原告林某辉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原告林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林某杰房屋折价款874665元;四、原告林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林某涛折价款583110元;五、原告林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林某昊折价款291555元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林某杰认可已收到判决确认的折价款874665元。2020年11月2日,原告林某辉取得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单独所有)。

本案审理期间,2021年3月,林某杰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将林某辉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确认原告林某杰对西城区一号两居室楼房一套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年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杰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刘某涵为被告林某杰之女。2021年1月,刘某涵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将林某辉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西城区一号两居室楼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年4月,本院作出(判决:原告刘某涵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林某辉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

案中,刘某涵作为被告林某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林某杰提供了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和户口簿,证明林某杰刘某涵刘某涵之夫宋某一、之子宋某二现均居住于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原告林某辉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二、被告林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3500元标准,向原告林某辉支付房屋使用费;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2021年11月2日归原告林某辉所有,自此林某辉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而被告林某杰在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和收取房屋折价补偿款后,显然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其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无合法依据且有悖公平原则。

并且,现被告林某杰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该抗辩理由与已生效的判决认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现原告林某辉起诉要求被告林某杰腾退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林某杰之女刘某涵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且刘某涵之夫宋某一、之子宋某二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而刘某涵宋某一、宋某二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应当另行予以解决。因此,本案仅能判决被告林某杰搬出涉案房屋,林某杰客观上并不能履行向原告林某辉交付该房屋的义务。

对于原告林某辉要求被告林某杰支付自2018年3月18日至被告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即房屋使用费的问题,鉴于被告林某杰现并无合法依据继续占用涉案房屋,故应当向原告林某辉支付房屋使用费,对于房屋使用费的计算标准问题,鉴于现原、被告均未要求进行评估、鉴定,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由被告在公开市场中予以出租获利,仅为其居住使用,且在此前为继承取得,故房屋使用费不宜完全按照公开市场的房屋租金价格来判定。因此,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面积、地段等情况,并根据现被告林某杰并非一人独占涉案房屋的事实,酌情判定被告林某杰应向原告林某辉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数额为每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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