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因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分割不均,起诉分配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35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款1483860元及利息;2.判令四被告按每月3500元租金标准,支付原告应得租金共计182000元;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鹏陈某涵爷爷,吴某莉陈某鹏妻子,陈某鹏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陈某君陈某豪陈某玲陈某涵陈某君系父女关系、与周某娟系母女关系,陈某鑫孙某英陈某涵哥、嫂。2014年5月15日,陈某鹏去世。陈某鹏曾系北京市丰台区M号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使用权人,陈某涵与四被告一直居住在该宅基地。

2010年,丰台区旧村改造,该宅基地被腾退,应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陈某鹏陈某君周某娟陈某鑫孙某英陈某涵。该宅基地腾退后安置四套回迁安置房,分别为丰台区一号(购房人为陈某鑫)、丰台区二号(购房人为陈某鑫,已出售)、丰台区三号房屋(购房人为陈某君,已出售)、丰台区四号(购房人为陈某鹏,该房屋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由陈某君陈某玲陈某豪按份共有)。

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陈某涵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腾退补偿款244150元和35平方米回迁房,但应属陈某涵的腾退补偿款和回迁房一直被四被告占用,陈某涵数次要求四被告返还,四被告拒不返还。现陈某涵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陈某涵的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君辩称,陈某涵所述家庭关系认可,拆迁安置过程大致认可。拆迁款总的在父亲陈某鹏那,分配也是在他那,只有陈某鹏有处分的权利,我没有。陈某鹏没有把陈某涵的钱给我,我本来想买完房后给陈某涵钱,陈某涵结婚的时候我还给了其好几十万。我同意给陈某涵35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款1483860元及利息,其他的钱不同意给。

拆迁安置补偿时陈某鹏还没有去世,是陈某鹏拿着拆迁的钱,其没有把这些钱给我,我让陈某涵陈某鹏要钱,陈某涵不去。

周某娟陈某鑫孙某英辩称,陈某涵的诉请和我们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

陈某君周某娟曾系夫妻关系,陈某鑫系二人之子,陈某涵系二人之女,陈某鑫孙某英系夫妻关系。

陈某君陈某玲曾就陈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号房屋法定继承纠纷起诉陈某豪吴某莉,本院判决被继承人陈某鹏依据《选房确认单》确认所选项目房源中的四号房屋一套由陈某君陈某玲陈某豪按份继承,其中陈某君陈某玲各享有12.5%份额,陈某豪享有75%份额。

该民事判决书还认定如下事实:被继承人陈某鹏吴某莉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两子陈某君陈某豪,一女陈某玲;后两人于1998年6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5月16日,陈某鹏吴某莉登记结婚。陈某鹏的父母先于其去世。2014年5月15日,陈某鹏去世。2012年1月1日,陈某鹏与北京市W公司签订《丰台区白盆窑村腾退补偿协议》约定陈某鹏腾退位于丰台区M号的所有房屋,在册人口5人,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是陈某鹏陈某君陈某鑫陈某涵周某娟孙某英;同日,双方另签订《回迁安置房预购协议》约定优惠购楼指标每人46平方米,共5人,回购指标共计230平方米,二胎回迁安置每人35平方米,两项回购面积总计265平方米;

另,2015年8月17日的《回迁房选房确认单》确认陈某鹏一方所选项目房源明细如下:四号,产权人陈某鹏。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吴某莉称关于该诉争房屋的所有产权分配和继承归陈某豪所有,另放弃其他财产主张并归陈某豪所有。

2015年9月22日,陈某鑫与北京市W公司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安置4套房屋

2021年4月30日,陈某君和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丰台区三号出售。

庭审中,陈某涵称,不认可其安置房屋面积和陈某君的在一起,其35平方米安置面积具体登记在哪一套房屋已经无法明晰,三套房屋之前登记在陈某君陈某鑫名下,后来都卖了,没有进行分家析产,其未同意陈某君出租房屋,房子一直是陈某君等四被告控制,不清楚具体租金多少钱。

陈某君称,陈某涵按抱养二胎计算为35平方米,其他人都是46平方米,选房时我说加上陈某涵的名字,村委会不同意说加不了,不是我不同意加,当时陈某涵也在场,同意按单价42396元支付房屋折价款,房子都出租了,三号房屋月租金大概4400元,二号房屋月租金4400元,我和陈某涵说过出租房屋。陈某鑫称,四号房屋月租金2800元,我的房是我的房,我爸的房是我爸的房,这事和我们没有关系。

本案立案之初,陈某涵起诉陈某君周某娟陈某鑫孙某英陈某豪陈某玲吴某莉分家析产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豪陈某玲均到庭表示,本案涉案房屋与其二人无关,均不参与本案诉讼;又因吴某莉在前述案件中明确表示其放弃其他财产主张并归陈某豪所有,故陈某涵撤回对陈某豪陈某玲吴某莉的起诉。

 

裁判结果

陈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陈某涵房屋折价款1483860元及利息;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另,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陈某鹏作为北京市丰台区M号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腾退,享有相应腾退、安置利益,其他被安置人则享有相应安置利益。陈某鹏死亡后,其享有腾退、安置利益应由吴某莉陈某君陈某豪陈某玲继承,吴某莉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放弃其他财产主张并归陈某豪所有,鉴于陈某鹏依据《回迁房选房确认单》确认所选项目房源中的四号房屋已由陈某君陈某玲陈某豪按份继承且陈某豪陈某玲又均表示北京市丰台区M号宅基地腾退拆迁和其无关,据此,可以认定陈某鹏死亡后,其享有腾退、安置利益应由陈某君继承。

由于陈某鹏陈某君陈某鑫陈某涵周某娟孙某英均属于北京市丰台区M号腾退的被安置人口,陈某涵应享有安置利益,在认购安置房时,亦实际使用陈某涵35平方米安置面积指标,现陈某君自愿按每平方米42396元补偿陈某涵并支付利息,法院不持异议。对于陈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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