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父亲生前患病,期间所写遗嘱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莉张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某昌陈某娟2018年9月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娟名下。

事实和理由:张某霖陈某娟195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即张某莉张某君张某昌张某霖陈某娟在工作时单位分配案涉房屋。张某莉张某君张某昌与父母张某霖陈某娟共同生活直到他们各自结婚。2004年,房改时此房取得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娟名下,系张某霖陈某娟双方共同财产。

张某霖2006年因病去世,陈某娟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至今;张某霖陈某娟双方各自的父母均早已过世。张某霖去世时对其遗产分配未留有遗嘱,陈某娟张某莉张某君张某昌从未提出对于张某霖的遗产份额进行析产继承。2020年张某莉张某君突然得知张某昌陈某娟2018年9月在张某莉张某君不知情,事后也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张某昌名下。

张某莉张某君认为,父亲张某霖去世后,上述房屋属于陈某娟张某莉张某君张某昌四人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陈某娟张某莉张某君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张某昌名下,严重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该行为系无权处分,而张某昌对于房屋的共有状态是明知的,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陈某娟张某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陈某娟张某莉张某君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张某昌名下,明显属于无权处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莉张某君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撤销房屋不动产权证,恢复案涉房屋至陈某娟名下。

 

被告辩称

陈某娟辩称,不同意张某莉张某君的诉讼请求。陈某娟办理过户手续是真实自愿的,属于有权处分。

张某昌辩称,不同意张某莉张某君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确属于张某霖陈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于2003年首次办理的产权证。张某霖2004年的立有自书遗嘱,内容是“我和陈某娟老伴商定我们的共同财产和房产都由陈某娟全权处置”。张某霖本人签名。该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有效的遗嘱。张某霖2006年4月22日去世以后该遗嘱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于张某霖名下的财产,因为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案涉房屋按照遗嘱属于陈某娟个人财产。

继承自开始继承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这份遗嘱陈某娟就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陈某娟将自己的产权过户给张某昌属于有权处分,不属于无权处分。双方也不存在恶意串通,因为张某昌也知道父亲张某霖订立有该份遗嘱。《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另补充一点,张某霖2000年12月1日订立遗嘱一份,遗嘱明确在陈某娟名下的西城区××住房同意由陈某娟全权处置。依据该份遗嘱陈某娟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昌名下有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张某霖陈某娟为夫妻,育有张某莉张某君张某昌张某霖2006年4月22日死亡。

案涉房屋原登记在陈某娟名下,系陈某娟张某霖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9月25日,陈某娟(出卖人)与张某昌(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娟1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张某昌,双方自行成交。后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昌名下。

一、庭审中,陈某娟张某昌主张陈某娟持有一份张某霖2004年书写的《遗嘱》,该遗嘱载明:“我和陈某娟老伴商定我们的共同财产和房产都由陈某娟全权处置”,同时尾部显示张某霖签字。张某莉张某君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经释明,陈某娟申请对遗嘱中内容和签名是否为张某霖本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04年1遗嘱中内容和签名与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二、庭审中,张某莉张某君申请就2004年张某霖立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霖2003年已患有血管性痴呆和帕金森氏病继发性痴呆,这种混合性痴呆是脑损害后不可逆的后遗症,病情是逐渐加重的,故张某霖2004年所立遗嘱时处于重度痴呆病程过程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张某昌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出庭当庭予以回复,并于庭后就部分问题部分回复。张某昌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庭审中,张某昌于最后一次庭审时补充提交一份证据,显示张某霖2000年12月1日出具文件,内容为“在陈某娟名下西城区××住房,我同意由陈某娟全权处置”。张某莉张某君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该份遗嘱在起诉时没有提交,张某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

一、陈某娟张某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张某霖遗产部分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张某昌将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50%份额恢复登记至陈某娟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案涉房屋原系张某霖陈某娟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霖去世后,该房屋中50%份额应属陈某娟所有,剩余50%份额应属张某霖遗产。张某霖去世后,其继承人间并未就相关遗产进行分家析产。陈某娟在未进行分家析产时自行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昌名下,并非正当。现陈某娟表示其有张某霖2004年所立遗嘱,交由其处置。虽经鉴定确认该遗嘱系张某霖所书写,但亦有鉴定意见显示张某霖彼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此作出该遗嘱并非张某霖彼时可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故此,张某霖2004年所立遗嘱应属无效。

相应地,陈某娟在无处分权时与张某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张某霖继承人之权利,涉及张某霖遗产部分应属无效。至于张某昌又于法院最后一次庭审时提交之显示张某霖2000年12月1日出具的文件,其并未于此前庭审提交,与陈某娟张某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相关。该文件不足以否定法院陈某娟张某昌所签协议无效之认定。如陈某娟张某昌就该文件权利,其可另行与张某霖继承人在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予以解决。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陈某娟将其所有之50%份额转移至张某昌名下,法院不持异议,但其将原在其名下但属张某霖继承人所有之50%份额转移登记至张某昌名下,应在合同无效时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张某莉张某君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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