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部分子女主张借父母名义买房拒绝分割遗产,其他子女起诉强制分割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张父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房屋,该房屋归张某贤所有,张某贤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分别给付房屋折价款1732825元;2.判令张某贤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分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75599元;

事实和理由: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张某松张某贤张某斌张某涛张父2012年死亡,张母2013年死亡,张父之父张某辉2003年死亡,张父之母刘某2003年死亡,张某松1997年死亡,张某松育有一女张某霖

张父名下有房屋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由张某贤居住。各方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无法达成一致。

 

被告辩称

张某贤辩称,不同意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该房屋由张某贤出资购买,张父代为持名,张某贤考虑亲属关系,同意给予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适当补偿;第二,本案评估价格过高,没有考虑涉案房屋为回迁房情形;第三,如果涉案房屋是遗产的话,张某斌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同意按照评估价格,给予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每人20%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为张某松张某涛张某贤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松之女。张某松1997年5月7日去世。张父2012年6月24日去世。张母2013年1月9日去世。张父张母的父母均先于张父张母去世。

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张父名下,登记时间为2010年7月27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该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发日期为2004年9月8日。

双方对于遗产范围、占用使用费的相关事实存有争议。

拆迁资料,包括《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助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健房屋单价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等,其中《补偿协议书》显示:张父(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M公司(拆迁人、甲方,以下简称M公司)于1998年签订,其中约定:“二、乙方住址C号。三、私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和补偿共计乙方付给甲方差价5654.18元。”;

其中《补助协议书》显示:张父(被拆迁人、乙方)与M公司(拆迁人、甲方)于1998年10月20日签订,其中约定:“三、安置:过渡期限自98年1月至2001年10月,过渡期满后安置到房屋贰间。”;其中《补充协议》显示:张父(乙方)与北京D公司(甲方,以下简称D公司)于2003年12月19日签订,其中约定:“一、由于原建设单位M公司改制,……建设单位变更为D公司。二、依据甲、乙双方于1998年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乙方所安置房屋房号调整为海淀区一号房屋……四、应乙方要求并经公证处公证,我公司同意原拆迁安置人由(空白)变更为张父”;

经质证,张某贤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涉案房屋为回迁房,结合张某贤的证据,也能证明是张某贤购买了涉案房屋,张父代为持有。

张某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协议》),显示:张某贤(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拆迁人、甲方)于2001年3月6日签订,其中约定:“一、拆迁依据:……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海淀区一号居住的房屋。……三、补偿金额: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637272.66元。”

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即便真实,也仅能证明张某斌经历了拆迁,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更不能证明其与张父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

另诉讼中,经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时点2022年7月房屋总价:693.13万元。”

经质证,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

张某贤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张父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房屋归张某贤继承;张某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给付该房屋折价款1732825元;

二、驳回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关于涉案房屋一节:第一,张某贤虽主张其与张父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对此不予认可,则张某贤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主张方,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根据张某贤所提交的《货币补偿协议》,仅能证明其因拆迁获得了货币补偿款,但不能证明其与张父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法院张某贤的相应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结合涉案房屋的取得时间等因素,涉案房屋应作为张父张母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张某斌张某霖(代位继承)、张某涛张某贤继承。在继承份额上,张某贤虽主张其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但同样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均等;

第三,在具体分割上,因各方均同意涉案房屋归张某贤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张某贤应向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给付房屋折价款。现张某贤虽以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合理、评估依据不充分为由不认可本案所涉评估报告,但结合评估报告内容,张某贤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张某贤的相应异议不予采信。因此,张某贤应按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房屋价值计算相应房屋折价款。

综上,涉案房屋由张某贤继承,张某贤需分别向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给付房屋折价款1732825元。

二、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节:第一,在涉案房屋实际分割前,涉案房屋属于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张某贤共同共有,各继承人均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且根据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本次诉讼前并未向张某贤明确提出过有关房屋的占有使用主张,此不足以证明张某贤系恶意单独占用使用涉案房屋,故法院张某斌张某霖张某涛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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