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己方名下房屋,其他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为父亲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为周某刚的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刚共生育2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周某兰、次子周某杰。父亲周某刚2010年1月2日去世。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当时购买房屋时,因被继承人无法办理贷款,故借用被告名义贷款,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均是由周某刚支付。现房屋由被告控制,且原被告双方对于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父亲的遗产是S号,去年10月周某杰已经在东城区起诉,已经判决。但是周某杰却说房山区的房产是我父亲的主要遗产,是捏造事实。证人出庭笔录第六页说到首付是我父亲支付,但是月供不知道是谁,但是周某杰的起诉状却说首付和贷款都是我父亲支付,起诉状与笔录不一致,是在捏造事实,且庭上证人也说了自己说的都没有证据,我父亲从没说过自己要买房,不够资格贷款是无稽之谈。

本案案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我的证据房产证证明房屋是我的,根据民法典我是所有权人,对方主张是我父亲借我名字贷款买房但是没有证据,把房子定义为我父亲遗产,没有根据

 

法院查明

周某杰周某兰之父为周某刚,二人系同父异母关系,周某刚2010年1月2日死亡。2003年3月7日,周某兰(买方)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卖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兰购买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1.13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428元,总金额壹拾贰万捌仟肆佰肆拾玖元整。付款方式处约定二〇〇三年三月七日买方交来首付款叁万捌仟肆佰肆拾玖元整,余款玖万元整作银行按揭。

2003年3月31日,周某兰(甲方)与某银行(乙方)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90000元。现上述房屋的首付款已交纳完毕,贷款亦于2007年6月11日偿还完毕。

周某杰提交的纪录片视频中显示周某刚称在房山区买了套单元房。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周某杰主张涉案房屋为周某刚的遗产,周某刚周某兰为借名买房关系,然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证人证言所述亦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且证人均表示系听周某刚转述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而事情发生在二十多年前,证人对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构成、还贷情况表述的清晰准确,与常理不符,综上周某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亦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本案中无论从购房手续亦或房屋交付后的使用情况均直接显示周某兰为权利人,故周某杰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假使周某兰的购房款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周某刚,鉴于双方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此种出资情况亦不足以当然认定为构成借名买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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