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遗产房屋,因部分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多,法院予以多分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孙某芬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2.判令被告陈某杰按原告继承份额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自2014年7月起至房屋实际分割之日止的租金。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孙某芬2014年6月4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配偶陈某辉1976年10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孙某芬与配偶陈某辉生前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陈某亮陈某旭陈某杰。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

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产由被告陈某杰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被告拒绝进行分割。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陈某亮辩称:因为当时我妹照顾老人照顾30多年,这个房产中我的份额我就给我妹陈某杰了。已经做过公证了。我认为我母亲的房产都给妹妹,我劝原告放弃对于涉案房屋的继承,后来原告同意了,我给了原告10万元。原告在没有退还我给的10万元补偿钱的情况下,没有资格和理由继承我母亲的遗产。原告退还钱之后才有资格继承我母亲的遗产。对于评估费我不同意支付。

陈某杰辩称: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房产我不认可。因为我照顾我母亲30多年,原告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当时两个哥哥说过这个房产给我,作为这些年的补偿。我母亲去世后,原告反悔了,之后我们三个人达成了协议,由陈某亮给原告20万,原告同意把这个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我给原告爱人打款了10万元,约定过户之后,把剩余的10万元给他。但是给了钱之后,原告没有给我过户。

我认为原告不应该分割份额。

 

法院查明

陈某辉孙某芬系夫妻关系,陈某辉1976年去世,孙某芬2014年去世。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某亮陈某旭陈某杰孙某芬去世后留有遗产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明于2002年取得,登记在孙某芬名下。

陈某旭主张涉案房屋其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并主张折价款,房屋的租金按每月1000元主张,称孙某芬有退休金,大部分费用是用退休金的,陈某旭有负担医药费,陈某旭之前一直工作在广州,有时间节假日回去探望孙某芬孙某芬主要是保姆在照顾。为此,陈某旭提交律师与社区主任的录音。证明居委会对孙某芬的居住及生活情况并不了解、孙某芬生前聘请了保姆、陈某杰并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陈某杰对录音真实性认可,称孙某芬当时雇的保姆,陈某杰每天去就是安排母亲的生活,保姆放假的时候,其是住在那的,不认可涉案房屋出租。陈某亮孙某芬自从退休之后到去世,老年痴呆就认识陈某杰陈某杰是尽了孝心的,其与陈某旭都在外地,没有尽到责任,所以其愿意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

陈某杰主张其对孙某芬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其与陈某亮陈某旭三人已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由其继承,陈某亮支付陈某旭20万元,并已支付陈某旭10万元。为此,陈某杰提交:1.医院结算单和费用清单。证明孙某芬每次住院都是陈某杰陪护和结算的;2.银行转账。证明原告收到的10万元钱是原告放弃继承的补偿,是当时让原告给陈某杰过户的钱;3.居委会证明。证明孙某芬生活不能自理,全是陈某杰照顾;4.邻居证言。证明陈某杰和母亲生活在一起,长期由陈某杰照顾;5.与原告的女儿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女儿承认原告收到的10万元是陈某亮给他爸爸的,并非跟本案没有关系;

6.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及取暖费的票据;7.孙某芬的工资卡。证明孙某芬长期雇佣保姆,保姆费用和住院的费用远远超出孙某芬的工资,陈某杰负担很多。

陈某旭对医院结算单和费用清单真实性不认可,但是认可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住院,费用是一起出的,不是陈某杰自己出的;对银行转账真实性认可,主张该笔钱是为老人的治疗费、丧葬费等剩余及报销后的退款和陈某杰爱人两次找工作的费用;对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内容不认可,居委会对于孙某芬的生活没有直接了解,并不能见证孙某芬的情况;对邻居证言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说的与事实不符,陈某杰没有与孙某芬共同居住;

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陈某亮已经放弃了房屋,不可能由他拿钱;对票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工资卡体现的时间非常短,不能体现细节的支出,孙某芬有生活费,陈某旭也有出资和照顾,对于陈某杰说的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不认可。陈某亮陈某杰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陈某亮主张,其把涉案房屋份额给陈某杰,其给了10万元给陈某杰,让其转交陈某旭放弃继承房屋,陈某旭已经收了其10万元,就不应该继承涉案房屋,如果陈某旭要继承,应该退还其10万元。为此,陈某旭提交情况说明,缴款凭证,房产证和买卖合同、客户回执、转账记录,证明其北京的房子不是孙某芬名下的房子;

10万元由其转给陈某杰,让她转给陈某旭,让陈某旭放弃母亲房子的继承权。陈某旭对情况说明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认可,认为陈某亮用了孙某芬的工龄买房,10万元钱是陈某杰支付给陈某旭的;其他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陈某杰陈某亮的证据均认可。

陈某旭申请,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房地产总价721448元。陈某旭陈某亮陈某杰认可上述评估报告。

 

裁判结果

一、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由陈某杰继承所有;

二、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旭支付房屋折价款144289.6元;

三、驳回陈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陈某旭陈某亮长年在外地居住生活,在经济和精神方面对孙某芬付出较少,而孙某芬日常生活需要多由陈某杰负责,陈某杰在精神上给予孙某芬较多的陪伴和抚慰,对孙某芬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故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孙某芬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陈某杰继承60%、由陈某旭陈某亮各继承20%较为适宜。

陈某亮主张将其涉案房屋份额归陈某杰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涉案房屋由陈某杰继承所有,陈某杰支付陈某旭涉案房屋折价款144289.6元。关于陈某杰给付陈某旭10万元的性质,陈某亮陈某杰主张该费用系其与陈某旭三人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由陈某杰继承,陈某亮支付陈某旭20万元,并先期支付陈某旭的费用,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

陈某旭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出租并产生租金,故对其关于陈某杰按继承份额向其支付涉案房屋自2014年7月起至房屋实际分割之日止的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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