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购买央产房,未过户前卖方起诉无效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7月就丰台区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误将不具有产权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转让给孙某鹏,且孙某鹏不是北京户籍,不具有购房资格。后经向有关部门了解,该房根本不能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鹏辩称,我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屋,在中介公司签署的买卖协议,合同真实有效。

 

法院查明

朱某兰朱某坤之女。朱某君朱某兰之子。2011年7月,朱某兰孙某鹏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甲方(出售方):朱某坤朱某兰朱某君乙方(购买方):孙某鹏丙方(见证方)苏某英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对所有权的声明甲方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甲方声明此房屋为某单位集体房屋,自愿转让给乙方,自签约后该房屋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享受。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房屋,知道房屋性质并认可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本协议。第四条:房屋价格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4.如以后该房屋有政策性变动需甲方提供配合,甲方愿意配合乙方。5.甲方承诺该房屋只有朱某兰唯一一个继承人,如以后有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6.甲乙双方约定此房屋以后如有争议,由责任方赔偿违约金30万元整。甲方:朱某坤朱某兰代理人(甲方):朱某君乙方:孙某鹏

朱某兰称,上述合同签订时,朱某坤已经死亡,朱某兰代签朱某坤的名字。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签订后,孙某鹏给付朱某兰购房款30万元,朱某兰一号房屋交付孙某鹏孙某鹏称现其儿子一家四口在一号房屋居住。

庭审中,本院与北京某单位电话联系,其答复:一号房屋是朱某坤1994年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现该房屋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朱某坤已经去世,该房屋可以继承,但不能对外出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朱某兰孙某鹏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朱某兰一号房屋系不具有产权、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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