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父母承租公房拆迁安置利益子女间无法达成一致起诉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3-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肖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北京市门头沟区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包括位于门头沟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征收补偿款项97370元和周转补助费209700元。

事实和理由:肖某君赵某兰系夫妻,生有肖某光肖某文肖某奇肖某涛肖某莉五个子女,肖某君2006年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兰2017年死亡;肖某莉2020年被宣告死亡,肖某莉无子女,于2002年离婚后未再婚。肖某君赵某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肖某君赵某兰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

肖某君承租的X号房屋于2012年被征收,肖某光办理手续并掌控征收利益。2018年,肖某光肖某文肖某奇肖某涛达成协议,肖某奇取得父母其他房产,放弃征收利益的分割。因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无法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肖某光辩称:原告肖某文陈述家庭成员情况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应全部归我所有。理由:第一,肖某文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第二,X号房屋由我居住并支付租金,我为实际承租人,后签订征收协议,故征收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遗产;第三,母亲留有遗嘱,将拆迁所得安置房留给我所有;第四,X号房屋被征收后取得征收款97370元,在我母亲的主持下,我母亲和四个子女每人分得2000元,剩余8万余元均用于我母亲的日常支出(包括保姆费和看病等),截至母亲去世时,征收款已花完。母亲生前的周转费都用于日常生活,2017年母亲去世后的周转费我都用于租房,现在周转费已无剩余。

被告肖某涛辩称:原告肖某文陈述家庭成员情况属实。肖某涛要求依法分得应得部分。

被告肖某奇辩称,原告肖某文陈述家庭成员情况属实。父母主要由我赡养照顾,父亲去世后,母亲由我和肖某涛照顾;肖某光不善待母亲、母亲给肖某光出具遗嘱,是想让他善待老人,但是肖某光没有照办,他不应全部继承母亲的财产。肖某文主张的财产利益应当由原被告四人分割,我要求依法分得我应得的部分。

 

法院查明

肖某君赵某兰系夫妻,生有肖某光肖某文肖某奇肖某涛肖某莉五个子女,肖某君2006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兰2017年死亡;肖某莉2020年被宣告死亡。双方当事人确认,肖某莉未生育子女,于2002年离婚后未再婚;肖某君赵某兰二人的父母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

本案诉争的遗产为X号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征收利益,涉及以下事实:

(一)X号房屋征收安置情况

经查,X号房屋系肖某君承租公房。

2012年6月30日,肖某君(已故)肖某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就X号房屋于订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于2013年4月3日订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上述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实发征收补偿款97370元。

根据政策,除有证房外,其他房屋均按60%计入认定面积。协议项下认定建筑面积35.76平方米。

2019年10月29日,肖某君(已故)肖某光签订《选房确认单》,选定安置房一号房屋(面积82.37平方米),肖某光补交房款10665元。

另查,X号房屋周转费为:协议内周转费43200元,共两年,每月1800元。协议外周转费合计166500元,协议内加协议外周转费共计209700元。

经双方确认,征收手续由肖某光办理,征收补偿款在肖某光处保管,一号房屋由肖某光居住使用。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确认一号房屋每平方米房价22000元。

肖某光主张,征收补偿款97370元由母亲和四个子女每人分得2000元,剩余款项均用于母亲请保姆、看病等日常开支,截至母亲去世时,征收补偿款已无剩余。母亲赵某兰生前周转费都用于老人的日常生活,2017年母亲去世后的周转费都用于自己租房,周转费亦无剩余。肖某涛肖某奇认可收到2000元。肖某文主张没有收到2000元,认可征收补偿款中支出了母亲的保姆费,但应当有剩余。肖某奇主张征收款项发放后,向母亲借款27000元,母亲去世后,还给了肖某光肖某光认可肖某文军偿还的该款系征收款,但主张原被告在分割肖某莉遗产(房屋售房款)时已一并处理,肖某光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二)X号房屋建盖及居住使用情况

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肖某奇一致认可,公房自分配居住后至被征收前保持原状,没有翻建过;2号自建房由肖某奇建盖;肖某文主张3号自建房由其建盖,肖某光肖某涛陈述3号房屋系公房附带,并非父母或兄弟姐妹建盖。

肖某奇主张,父亲去世后,其与母亲在X号短暂居住,征收前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双方均未就自建房建盖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肖某文放弃主张自建房的相关权益。

(三)父母赡养情况

关于肖某君赵某兰的赡养情况,双方当事人确认,在父亲去世前,父母主要与肖某奇共同生活。2014年母亲赵某兰肖某光肖某涛照顾,2015年至赵某兰去世前,肖某奇与母亲共同生活。赵某兰去世前一年聘请保姆。赵某兰生前每月有抚恤金一二千元,不足以支付保姆费及生活费。

肖某文认可赵某兰聘请保姆照顾,每月花费4000元左右,其不定期给付赡养费。肖某光主张,肖某奇虽然与母亲共同生活,但是母亲每月都给肖某奇钱。肖某奇主张其放弃工作照顾母亲,母亲每月给其1000元,该款用于母亲日常生活。

(四)遗嘱

肖某光提交2013年6月26日赵某兰出具的遗嘱,载明肖某光一直照顾其,将X号房屋征收所得城子三居室安置房给肖某光一人所有。肖某光要求母亲的财产份额按照遗嘱由其继承。

肖某文对遗嘱提出异议,肖某光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2013年遗嘱上赵某兰的签名为其本人所写。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

肖某文认为,在办理公证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父母无遗嘱,现肖某光出具遗嘱,与公证内容相矛盾,故不认可遗嘱。肖某光表示,公证时没拿出遗嘱是为了避免肖某涛难过。

肖某涛肖某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肖某奇认为母亲给肖某光出具遗嘱,是想让他善待母亲,但是肖某光没有做到,故不应全部继承母亲的财产。

(五)协议

2018年6月7日,肖某光肖某文肖某奇肖某涛达成协议,确定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S号(以下简称S号)房屋及X号房屋征收分得的一套三居室楼房为肖某君赵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肖某光肖某文肖某涛自愿放弃继承S号房屋中父母的份额,S号房屋由肖某奇一人继承,肖某光肖某文肖某涛配合将S号房屋过户到肖某奇名下;肖某奇自愿放弃X号房屋征收所得三居室中属于父母的份额,肖某涛肖某文肖某奇配合将X号房屋征收所得安置房过户到肖某光名下。

肖某光确认协议中安置房过户的内容是将三居室确定在其名下,并没有具体商定分割比例,该协议主要解决的是S号房屋给肖某奇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真实性均予认可,肖某奇确认已取得S号房屋并居住使用。

在案件审理中,肖某奇2021年3月4日表示放弃继承X号全部征收利益,不赠与他人,不参加诉讼;2021年5月21日,肖某奇申请参加诉讼,要求说明家庭情况,不要求分割遗产,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2021年12月28日,肖某奇在开庭审理中要求分割遗产,本院变更其诉讼地位为被告。

 

裁判结果

一、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肖某光享有;

二、肖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肖某文房屋折价款225184元,给付肖某涛房屋折价款225184元;

三、肖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肖某文征收利益补偿款50984元,给付肖某涛征收利益补偿款50984元;

四、驳回肖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肖某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肖某奇2021年3月表示放弃继承X号全部征收利益后,保持该意见至12月开庭时予以变更,未提出充分的变更理由。本案处理的遗产范围为X号所得征收利益,且肖某奇按照与肖某光肖某文肖某涛所签协议已单独取得一套房屋,继承利益有所保障,故法院肖某奇反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予承认。

肖某君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属于肖某君的财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赵某兰肖某光肖某涛肖某文继承。赵某兰的遗嘱经鉴定为其本人签名,肖某光肖某涛肖某奇认可遗嘱真实性,肖某文虽以肖某光曾表明母亲未设立遗嘱为由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否定遗嘱及鉴定报告,故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肖某奇所提肖某光未尽赡养义务的意见不足以推翻遗嘱内容,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赵某兰的遗嘱,赵某兰在安置房屋中的份额由肖某光继承,其遗嘱未涉及的其他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肖某光肖某涛肖某文共同继承。

据此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如下认定:

(一)一号房屋

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肖某奇取得S号房屋,不再参与X号房屋所得三居室安置房(即一号房屋)的分配,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协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一号房屋应由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按比例分割,房屋交付时需要交纳的差额面积房款10665元,亦应由三人按比例分担。一号房屋经协议确认为肖某君赵某兰的共同财产,肖某君先于赵某兰去世,属于肖某君的财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赵某兰肖某光肖某涛肖某文继承;属于赵某兰的财产份额,包括其自有部分及继承肖某君遗产所得部分,应当根据遗嘱,由肖某光继承。

肖某光所占房屋份额较多,且其占有使用房屋,基于有利于物的使用原则,法院确认一号房屋权利由肖某光享有,由肖某光分别给付肖某文肖某涛相应折价款。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房屋价值,扣除肖某光补交房款10665元,肖某光应分别给付肖某文肖某涛房屋折价款225184元。

(二)征收补偿款及补发周转费

X号院内的房屋包括有证公房和无证自建房,自建房不能单独取得征收利益,因肖某奇放弃继承,其所建2号自建房屋重置成新价一并作为遗产处理。征收补偿款及补发周转费中的一半应作为肖某君的遗产由其配偶及子女分割,安置房屋的差额面积房款55980元则应由赵某兰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按照各自可得的安置房屋份额依法分担。在不考虑征收补偿款及补发周转费其他支出的情况下,属于赵某兰的款项为164918元(取整数),属于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的款项为每人47984元。

虽然赵某兰在周转费未补发完毕前既已去世,但因肖某光一直管理征收补偿款,未将属于其他继承人的补偿款作出分配,且赵某兰的遗产应由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继承,三人对赵某兰亦应尽赡养义务,故法院不再区分赵某兰生前及去世后补发周转费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赵某兰生前收入、支出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正常花费的情况进行核算,属于赵某兰的补偿扣除其花费应有略有剩余,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确定为6万元,由其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共同继承,原应由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依然应由每位继承人分别取得。

肖某奇赵某兰所借27000元系自肖某光手中取得,在赵某兰去世后也已偿还肖某光肖某光虽表示该笔款项已分割,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款亦应作为遗产分割,考虑到该款来源性质,法院在分配征收款项时一并予以核算,不再单独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肖某光根据遗嘱取得母亲房产份额,所得继承利益已多于他人,现肖某文肖某涛要求平均分配,法院予以支持,遗产款项部分应由肖某文肖某光肖某涛平均分配。因征收补偿款及补发的周转费均由肖某光管理,故其应承担给付其他权利人相应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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