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协议房屋归一方后对方不愿过户能否起诉履行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3-2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据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依法解决。但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被告没有依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女士辩称,双方协议离婚时曾经协商由于被告当时有债务,因此离婚时房产名义上归原告所有,实际归被告所有,原告日后应将房屋归还给被告。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应没有书面约定。2017年时原告说自己没有钱还贷,所以后期的贷款是被告偿还的,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一、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二、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经济适用房归甲方所有,双方约定该房屋首付由甲方支付(目前尚未交纳首付款),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款由乙方代甲方支付,每月甲方再将该款项还给乙方。该房屋乙方保证在房产证下来后配合甲方过户到甲方名下,如乙方不予配合或因乙方原因致使取得该房的资格被取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房屋的市场价双倍赔偿给甲方。……”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于2017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刘女士。目前,该房屋仍在被告名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归原告林先生所有,被告刘女士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出双方协议离婚时曾经口头协议诉争房产名义上归原告所有,实际归被告所有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提出的后期的贷款是被告偿还的,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的主张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如双方存在代为偿还贷款的,可另行解决。被告认可离婚协议书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离婚协议书中“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经济适用房归甲方所有,双方约定该房屋首付由甲方支付(目前尚未交纳首付款),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款由乙方代甲方支付,每月甲方再将该款项还给乙方。该房屋乙方保证在房产证下来后配合甲方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约定,且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地址一致。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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