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F公司协助我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诉讼费由我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0年8月10日,我与F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我购买F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购房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F公司支付全部房款,但至今F公司未能给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F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具备给客户办理小产权证的条件,但是刘某丽一直没有积极提出办理。现我公司愿意协助其办理产权证,但是刘某丽需要补齐面积差价、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
法院查明
2000年8月10日,刘某丽与F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由刘某丽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价款合计2221311元。刘某丽称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提交了F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F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另经本院询问,F公司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F公司名下,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
就房屋未办理过户的原因,F公司称其公司之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但是刘某丽一致没有找其办理过户,现其公司营业执照到期,所以无法自行办理过户,需要法院出具判决书。
经本院询问,F公司、刘某丽称涉案房屋现已可以办理过户,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权属争议。房屋面积差价、办理过户需产生的费用由刘某丽承担。
裁判结果
北京F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刘某丽办理登记于北京F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刘某丽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丽与F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刘某丽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F公司应协助刘某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F公司同意协助刘某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