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赵某鑫平均继承孙某文名下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的售房款458万元,赵某鑫向我支付二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按照我与赵某鑫分得财产的比例承担。
赵某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售房款扣除1183022.91元,剩余部分赵某达占10%,我占90%;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达承担。
事实与理由:1.我对被继承人尽到全部赡养义务,赵某达不尽任何赡养义务,也不是被继承人的监护人,一审法院按照四六份额比例判决不能体现法律公平。2.被继承人生前花费的大量费用是从我手上出去的,其生前财产同样在我手中保存。之前赵某康与孙某文离婚案件中孙某文还欠赵某康18万余元,一审法院在卖房款中未扣除该笔债务,且我为赡养老人也支出了钱款,理应从被继承人财产中扣除,剩余才是遗产,赵某达也认可扣除合理花销后再分割售房款,只是对于花销数额略有异议,但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考虑,所做判决错误。
被告辩称
赵某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鑫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我同样尽了赡养义务,前往医院看望被继承人,支付医疗费等。一审判决比例合理。2.我仅认可扣除报销以后的医疗费用,对于购买营养品的费用等并不认可,事实上老人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医保报销了很多,而老人的日常生活开支我也负担了一部分。一审法院核对了赵某鑫提交的全部票据,最终认定按照四六分比例继承,已经足以补偿赵某鑫。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某文与前夫金某辉生育二子,即赵某达(曾用名金某2)和金某3。1981年3月,孙某文与赵某康结婚,孙某文带赵某达随二人共同生活。孙某文与赵某康婚后生育一女,即赵某鑫。金某3于2005年12月12日死亡,死亡时婚姻状态为未婚。2001年10月30日,孙某文与赵某康离婚,后未再婚。孙某文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告孙某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某鑫为孙某文的监护人。2019年9月16日孙某文死亡,其生前未立遗嘱。
2016年因拆迁单位给孙某文安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一套。2016年8月1日,孙某文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2018年7月16日,该房登记在孙某文名下。2019年3月22日,赵某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孙某文与案外人陈某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文将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出卖,售房款162万元,该合同备案于房管部门。
另外,赵某鑫提交2019年3月2日孙某文与陈某鹏及北京某中介公司间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458万元。双方认可该房实际成交价458万元,赵某鑫认可该款现在其处。
赵某鑫称其与孙某文共同生活期间,为孙某文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83022.91元。
赵某达的意见为: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证人杨某出庭作证称:我是赵某鑫和赵某达的姨,从2000年开始我和姐姐孙某文、姐夫赵某康、外甥女赵某鑫在一起生活。赵某达没有与孙某文住在一起,也没有赡养孙某文,还经常对孙某文又打又骂。没对孙某文尽义务。
赵某达主张孙某文去世前另有收入,赵某鑫对此不予认可,赵某达提交证人证言。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的售房款属于孙某文的遗产,孙某文生前未立遗嘱,该售房款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即赵某达与赵某鑫依法继承。根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赵某鑫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被继承人孙某文多年与赵某鑫共同生活,去世前几年每年多次就医,赵某鑫在经济及体力上均对孙某文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孙某文患病住院期间,赵某鑫作为监护人也尽到了管护与照顾责任,孙某文遗留的售房款赵某鑫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因售房款在赵某鑫处保存,故判令赵某鑫向赵某达支付相应款项。
赵某达要求售房款由双方平均继承及赵某鑫要求售房款由其一人继承的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赵某达主张孙某文另有收入,仅提交证人证言,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根据孙某文的收支情况,其每月养老金收入确实无法支持其全部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赵某达主张孙某文的医疗等费用均使用其自有收入及存款支付,赵某鑫不予认可,赵某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孙某文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R号房屋售房款四百五十八万元,其中40%由赵某达继承,其中60%由赵某鑫继承;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赵某鑫给付赵某达一百八十三万二千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判决对于赵某鑫与赵某达继承遗产的份额分配是否适当的问题。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首先法院对赵某鑫与老人共同生活并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行为予以肯定,同时应当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赵某鑫为孙某文支付的医疗护理、保健品、装修供暖、丧葬等费用,法院经核实后,在分配份额时已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分割比例,符合本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