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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力?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胎儿是具有的,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适当份额,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所保留的份额按照被继承人得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当胎儿出生后活过一段时间后死亡的,不管活的时间长短,那对胎儿所保留的份额就只能有胎儿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该部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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