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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双方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没有办理手续双方相互之间没有 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双方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案情】
1995年9月,王某与妻子赵某因某种原因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协议。但二人后仍然像一样吃住在一起,对外仍然以夫妻相称。2005年3月,王某因死亡,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8万元。
在如何处理王某遗产的问题上赵某与王某父母发生争议。王某父母认为,赵某与王某不是夫妻,不能作为王某的继承人。赵某则认为,自己与王某曾办理离婚手续是事实,但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完全是为了多得单位一套集资住房,是假离婚。二人从来没有过就证明这一点。因此,二人还是夫妻,最少是事实上的夫妻,自己享有继承权。
双方争议不下,赵某诉之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有继承权。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办理的离婚手续也是为了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离婚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二人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办理的离婚手续,是行政机关对其解除进行确认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其法律效力被推定为有效。另外,从1994年2月1日以后,也不存在一说。因此,王某和赵某之间没有相互继承权。
【案件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一、王某与赵某的离婚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我国实行政策,即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二、王某和赵某同居的行为不构成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文)中明确了“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显然,赵某和王某同居近10年也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与赵某没有相互继承权。但鉴于赵某在王某生前照顾王某,赵某可以分得部分王某的遗产。
【律师建议】
夫妻关系只有取得法律的认可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应当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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