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亲子女享有平等的吗?
养子女是指因存在合法而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根据的规定,养子女与亲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身份的取得,必须以存在合法收养关系为基础。根据现行《》的规定,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自登记之日起依法成立。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未履行收养登记手续的,该收养没有法律效力。
在《收养法》修改(1998年11月4日)以前,送养人与收养人虽未登记,但订有书面协议或公证的,或者在《收养法》实施(t999年4月1日)以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以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承认的所谓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均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收养不同于“寄养”、“供养”和‘顿养”。收养法明确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这种抚养实质上就是自愿发生并出于亲倩或友情的“寄养”、“供养”或“领养”关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拟制的,不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因此而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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