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
传统的理论认为,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应当是对涉及财产权利的继承,而非对财产本身的继承。
财产继承的性质
从财产继承的性质上来看,多数人可能会认为继承的性质是财产上的继承,也即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笔者认为,继承的性质是权利上的继承,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质上是财产权利的转移。换句话说,继承人继承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享有的。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包括涉及到财产的、以及关于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的继承,如著作权的继承。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的规定转移。”这就是说,财产继承的客体,即继承的遗产,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继承,权利的继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继承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财产只能是继承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权利是财产的依据,脱离了权利,财产便成了无源之水,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根据,亦即不合法。在继承中,从表面上看,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实质上这是权利的一种法定转移,也就是死者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由于“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包括自然死亡和)转由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享有此权利,这是权利的转移及延续。因此,继承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继承,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定财产权利。如果被继承人丧失了法定的财产权利,实际上就会导致继承人失去了对遗产的合法权利,财产权利即告终止,无法再行转移。
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必须是基于继承人的权利而产生,否则此项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依法继承。例如,的保险金,它是基于产生,这是一种。保险金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就不能作为遗产而继承,而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人理所应当成为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样其他继承人将无权继承该项财产。这一点更加说明了没有权利的继承就没有财产的继承。另外,革命军人牺牲或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虽然此项财产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产生,与死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这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经济补偿,并不是死者生前权利所能支配的财产,理应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继承人无法取得该项财产的。因为此项财产的权利不归属被继承人,不能实现权利继承,这一点更加说明了权利对继承的至关重要。
此外,被继承人生前为设定的财产,虽然财产的归属并未实际交付或履行,但是财产的权利已被处分,这样的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为作为财产基础的权利已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转移,待条件及期限成立时,该权利即告转移,继承人无法继承此项权利。例如,被继承人生前为未成年子女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虽然此项存款在子女未成年时仍由被继承人支配,但待子女成年后此存款将归属其本人。即使在子女未成年时被继承人死亡,此存款也不能作为遗产,因为此存款受到附条件或附期限权利的制约,财产继承是不合法、无效的。
综上所述,在继承法律制度中,权利的继承才是继承的实质所在,我们所看到财产上的继承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
财产继承权利的适用
1、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
第一,发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权利的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定原因。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发生继承上的财产权利转移。在现代民法上,只有因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转移才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继承。例如,时的,即使发生财产权利转移,也不属于权利的继承。
第二,权利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发生权利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着近亲属关系的公民,其他公民、国家、集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权利发生继承的主体,而只能作为受遗赠的主体。
第三,权利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公民死亡时,因其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已亡的公民不能再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财产上的权利,成为该财产的新的权利主体。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继承人享有权利必定要承担义务,但这种义务具有限定性。如死者生前所欠,由死者的继承人以死者的财产为限代为清偿。
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的适用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且其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应由继承人个人承受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扶养或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其他法定义务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罚款、其他合法的费用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