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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签订放弃继承协议后,能否单方解除协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2-15


  一、原告诉称
  董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在2015年3月31日取得涉案房产的权属证书后,即及时将权属证书交于a公司,以便被上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是被上诉人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完成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二、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孔二辩称:上诉人所说是银行没法按揭问题。2015年5月14日我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当时银行说在房管局过户后放款。但是房管局过户时被告知涉案房屋涉及遗产纠纷,房子过不了户。这个问题导致房屋按揭贷款无法正常发放。因此本案房屋之所以无法过户的关键涉及继承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非是因为我的原因造成,而是上诉人造成的。
  被上诉人a公司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首先我公司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房屋产权证书尚未下发,我公司已向双方告知涉案房屋权属情况及法律风险,买卖双方均知悉表示无异议,并在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由上诉人负责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变更至其名下后继续履行。其次,房本下发后,买卖双方在我公司人员陪同下共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中,被房管局及银行告知涉案房屋仍存在产权纠纷无法继续过户,买卖双方对产权存在问题均知情,我公司也一再督促上诉人解决,至今未果。综上,我公司在促成合同成立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三、本院查明
  1.董一与付三系夫妻关系,付三于2010年2月去世。
2.2013年6月24日,董一(甲方)以付三的名义与孔二(乙方)、a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56万元。三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于2013年6月24日给予甲方现金30万元作为首付房款,甲方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于乙方使用,自2013年6月25日起乙方拥有此房的使用权及居住权,并且在此房产未过到乙方名下前,甲方无权收回或驱逐乙方对此房屋的使用权及居住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首付房款同时支付乙方违约金10万元,剩余房款26万元,待甲方将该房屋房产证下发后,乙方以按揭贷款的形式由银行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孔二向董一按约定支付购房款30万元,董一将涉案房屋的《住宅售房收款收据》及《交款通知单》原件、垃圾清整费收据原件、天然气安装费收据原件、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交付给a公司保管。2013年10月,董一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孔二使用至今。
  3. 为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董一于2014年12月7日作为购房职工(乙方)与b厂作为售房单位(甲方)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份。
  四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董一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董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孔二办理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权属证书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孔二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原、被告三方2013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董一诉称孔二存在违约行为并诉求解除该合同,孔二反诉称董一存在违约行为并诉求继续履行该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孔二已将购房首付款30万元及时足额支付给董一,三方签订协议均同意剩余购房款26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a公司称因涉及房产继承问题,银行未将贷款审批通过,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三方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董一应积极配合孔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也即对于涉案房产继承问题所造成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障碍,应由董一予以解决,董一欲将房产证原件从a公司处取回时,也表现出了解决该障碍的意愿。但为了防范交易风险,a公司要求董一签署一份《声明》并无不当,且该声明要求董一承担50万元的赔偿金仅是一个违约条款,并非实际要求董一交纳该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本案孔二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对孔二要求董一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董一违约的条款,但孔二早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孔二也未举证证明其因董一拖延履行合同而产生实际损失,故对于孔二要求董一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涉及的房产继承问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董一在其丈夫付三去世后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认定董一享有该房产的产权。如付三的继承人认为该房产有付三的遗产份额,可另行向董一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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