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致电晨报法援热线反映,外公外婆今年70多岁,都是退休干部,退休金不低,另外家里还有2套位置不错的住房,产权证均登记在外公名下。“外公外婆育有一子一女,我的母亲是老大,舅舅比她小了十几岁,母亲早些年因病去世了,舅舅有两个孩子,一个已经参加工作,另一个上大学。”
可是办完公证遗嘱没多久,舅舅和舅妈对两位老人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不再像以前那样关心老人了,几个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说不了几句话就离开了。近两年,二位老人的身体大不如前,都是李女士尽赡养责任。“外公外婆生病住院,我和老公轮流请假陪护,舅舅和舅妈只是来看过几次,没有陪护过一夜。”
亲儿子远不如外孙女孝顺,李女士的外公外婆对儿子就有了意见,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两位老人在李女士跟前念叨,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了,而是要留给外孙女。“外公外婆之前办过公证遗嘱,现在还能撤销吗?是不是要重新立一份遗嘱,才可以将财产留给我?”
就此事,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张恒律师称,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与其他民事行为不同,遗嘱的撤销不受时间、原因的限制,但撤销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李女士的外公外婆可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原来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以公证遗嘱代替,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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