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一篇关于“独生子女也可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遗产”的文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重点对“如果父母生前未订立遗嘱,即便子女是独生子女,一旦出现父母的父母后与其去世,那么,将会有更多的继承人同独生子女一起分配遗产”的问题展开了分析。从社会大众的反馈来看,普遍认为:生前订立遗嘱,对于实现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避免日后的家庭纠纷确实很有作用。
然而,一份来自社会调查机构的报告却显示,即使是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每年去世的老人当中,生前已立有遗嘱的人数不足30%。与此同时,由于缺少专业的订立遗嘱指导,公民在家自行订立的遗嘱因出现瑕疵导致无效的情形也是比比皆是,不仅造成公民的遗愿无法实现,而且也极易引发家庭成员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的矛盾。长此以往,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毫无益处。
所以,在私人财富的不断增长的今天,为了实现财产能按本人意志在未来安全、有效的传承,避免亲属继承纠纷,我们是时候好好考虑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为将来作一个妥善的安排。
那么,对于遗嘱,我们应当知道些什么?
对遗嘱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
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没必要立遗嘱,写遗嘱不吉利,去世以后财产自然是子女的。但是,上述网文以及大量无遗嘱遗产纠纷案例却得出了正好相反的结论:
(1)订立遗嘱非常必要,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才能真安心;
(2)如果没有提前立下遗嘱,最终留给子女的,或许不是财产,而是无尽的矛盾。
订立遗嘱,对各种意外情况的预先处置,是每一位理性人对未来人生的积极规划,也是对家庭和亲人负责的表现。需知,当今社会各种客观存在的意外风险难以杜绝,而遗嘱是对意外风险出现后进行有效处置的重要手段,让亲人能够不至于手足无措或争执不休。现实中,因为不重视遗嘱,没有及时安排未来财产和家事处置,在本人突发意外后,瞬间引爆家庭矛盾,导致亲人反目、家庭破碎的案例不胜枚举,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立遗嘱绝对不是老年人的“专利”,各年龄层次的成年人都应当重视。在西方社会,人们普遍认为遗嘱为自己事业打拼和家庭平稳提供了保障,是个人自由处分财产的重要方式。西方人可以无房无车,但是绝对不能没有遗嘱。从刚刚步入成年的青年人、到中年人、再到老年人都会订立遗嘱,通过遗嘱事先安排好财产的处理方案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
同时,因订立遗嘱需要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良好状态,年纪越大,受自身身体机能和神智状况的影响,无法订立遗嘱的风险其实也越大。因此,本文建议各年龄层次的成年人都应当重视遗嘱,提早做规划。
立遗嘱更不会是“不祥之兆”。本文认为,“自己的财产在身后能够顺利传承,家庭不会发生争产矛盾”,应该是每一位理性人的心愿。如果留给亲人的不是财富,而是无尽的伤痛,恐怕这才是一个家庭最大的不幸。没有人愿意看到因为生前没有规划好身后事,导致死后“亲人争产、亲情破裂”的悲剧。
所以,遗嘱,可以被看成是一份在未来实施的财产传承规划书和伦理亲情告白书。遗嘱中充满了遗嘱人对亲属的眷恋和不舍,遗嘱更是记载了遗嘱人对亲人的最后嘱托,所以遗嘱内容也最容易得到亲属的理解和尊重,这对于有效避免家庭矛盾,团结亲属巩固亲情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有了遗嘱的,人们可以后顾无忧,全身心的投入到财富创造和事业打拼中去,为了家庭幸福而奋斗。因此,遗嘱不仅不是“不祥之兆”,反过来却是保障家庭稳定和亲人幸福的重要方式。
如今,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人民群众运用法律工具处理私有财产应当成为常态,而订立遗嘱传承财产乃是题中之义。通过订立遗嘱,可以提前锁定身后财产被分散的风险,有效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避免日后亲属继承财产时的矛盾。所以,认为遗嘱只有老年人才需要的过时看法,以及遗嘱会带来不吉利的传统认识是时候更新了!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依据我国《继承法》,公民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的方式订立遗嘱。其中,订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也就是说:通过公证机构订立遗嘱,是确保遗嘱效力,保证遗嘱效果实现的最佳方式。公民订立公证遗嘱相当于提前获得了一份最为权威的财产传承“保险”。所以,法律对于公证遗嘱效力和证明力的规定,使得公证遗嘱较之其它四种遗嘱具有显著的优势。
公证处是法定的遗嘱办理机构
《公证法》、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明确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事务。公证遗嘱一直以来就是公证行业的重要业务。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的实践经验日益丰富,已经形成体系化、专业化的公证模式。办理公证遗嘱时,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操作都必须做到依法合规与法有据,人民群众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自然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因此,公证遗嘱悠久的历史加上办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严谨专业,公证遗嘱自然也就更具说服力,更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公证提供最专业化的遗嘱服务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公证处及公证员会充分考量遗嘱人的心愿,凭借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细致而专业的去指导当事人妥善实现遗嘱的订立。公证员在充分听取遗嘱人对身后事的想法后,秉承尊重和彰显遗嘱人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证纠纷预防的能动性,对遗嘱人需求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必要释明,提出符合遗嘱人私人特点的法律建议,指导遗嘱人以最贴切的语言设计遗嘱条款,如实固定遗嘱人的真实情况和语言状态,以专业的法律技能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转化为表达真实、用语准确、逻辑清晰、情感丰富的遗嘱文件。
公证处对遗嘱信息的有效保护
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和遗嘱的所有信息在遗嘱人健在时绝对保密,除遗嘱人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和获取,遗嘱卷宗作为国家档案按照密卷要求单独保管。只有当遗嘱人去世之后,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依法查询,所以公证的遗嘱信托对个人隐私的保密级别和安全性是最高的。同时,公证机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其公信力、职业操守都是最优的,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极低,既不存在商业利益影响下的信息泄露,更不会有机构破产之虞。所以,公证机构的隐私保密能力和可靠度无疑是最好的。
公证处提供遗嘱保管服务
公证机构是《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确认的唯一具有遗嘱保管职能的机构。保管遗嘱属于公证的法定业务范围。通过公证机构保管遗嘱文件,可以有效防止遗嘱人自行保管遗嘱时,因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嘱信息提前泄露的困扰,以及遗嘱人自行保管遗嘱过程中,由于缺少专业、安全的保管手段和保管环境,导致遗嘱的损毁、灭失的可能。
公证处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
由公证处负责执行遗嘱,可以有效的提供执行的公信力、透明度和专业性。执行开始后,公证处将按照法定程序和遗嘱条款,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和专业素养,具体执行确认遗嘱受益人身份,收集相关证据,查明遗产状况,起草法律文件,出具公证文书,办理财产变更等系列遗嘱事务,高质量的实现遗嘱人的心愿,将遗产安全、高效的转移给遗嘱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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