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继承发生时,被害女婿的母亲尚在,而提起诉讼时,被害女婿的母亲也已去世,姻亲一家唯有女婿之兄吴先生健在。因此,这位吴先生也就成了吴家的唯一继承人和了。庭审中被告吴先生辩称,自己的母亲曾长期与弟弟、弟媳共同生活,后来母亲进了养老院,母亲的钱款均由弟弟、弟媳保管,故弟弟、弟媳的存款中包含了母亲的钱款。现弟弟、弟媳不幸遇害,在分割遗产存款时,理应先析出属于母亲的那部分钱款。
经法庭查明,本案中涉案的三名被害人是在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和地点遇害的,被害人生前均未有。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之弟先于之女死亡,其遗产应由原告之女及被告之母先予继承,再分别
由两原告及被告继承,故两原告及被告可分别继承两被害人存款的3/4及1/4。被告称在涉案的存款中有其母亲的钱款,因被告对该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法院难以采信。据此判决原告之女名下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均归两原告所有;吴先生之弟名下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两原告继承分割款37,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