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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遗下7万元被姑母用来办丧事 继女诉请继承遭驳回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20年前,母亲李某再嫁,时年6岁的李a自然成了陈某的继女。2007年,陈某和李某。2008年,陈某病亡。今年已近30岁的李a认为自己是陈某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陈某所遗下的7万元应有自己继承。于是,她将掌控这笔钱财的姑妈,即陈某的妹妹陈b告上法庭……

  ●母亲认了继父

  那是上世纪的1989年,离异多年的李某见到上海的陈某孤苦伶仃,便生恻隐之心。一来一往,有了感情。于是,携女儿李a下嫁闵行,并举行了婚礼。这样,李a便有了继父,自己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陈某的继女。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其乐融融。可是,在共同生活了多年后,老俩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有时会争得个没完没了。一直到了2007年,也就是在他们再婚的第18年,继父母亲已无意再在一直共同生活,决定离婚。而此时的李a出嫁多年,早已与继父母亲分开居住。随着家庭的变故,李a自然与母亲李某走得更近,而与继父陈某则渐行疏远。

  ●母亲离婚分开居住

  再说,经历再度离婚的陈某遭受巨大打击后,一病不起。他深知自己来日不多,便将妹妹陈b等兄妹叫来,交待“后事”:“这是一张7万元的存折,是我一生的积蓄。”他深情地对陈b说:“你是我的同胞妹妹,这笔钱你拿着,以照顾我的生活。”然后,咬着耳朵讲出了存折的密码。陈b受托,不敢怠慢。递水端饭,尽心照料。然陈某已病入膏肓,一月后撒手归西。陈b兄妹则按照遗愿,召来至亲朋友,为陈某料理丧事。然后,陈b兄妹还依照陈某生前“要将骨灰与父母葬于一处”的嘱咐,决定在今年冬至日将陈某骨灰落葬。7万元遗产,经过治丧、购置墓地等事宜后,也已化得所剩无几。正当陈b等人沉浸在为哥哥办好的的安慰之中时,却又迎来了一场官司。

  ●七万遗产用于治丧

  那是离开陈家多年的李a,知道继父陈某名下7万元财产的消息后,认为继父生前除自己以外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姑妈陈b却在继父死后支取了这笔钱财。于是,她将陈b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自己对这7万元款项享有,并由陈b归还。陈b被迫走上法庭,认为“侄女”没有良心:陈某和李某女离婚后,独自生活直到去世。而李a从未前来探望,也未尽过。在陈某死亡后,丧事由自己和兄妹操办,而李a也未参加。因此,李a未尽到“女儿”之之责任,无权继承陈某的财产。再则,陈某所留下的7万元钱款,已用于治丧、还债等事宜。鉴于上述情况,请求法院驳回李a的诉讼请求。

  ●丧事未毕纠纷另议

  那么,李a的诉讼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笔7万元量产的来龙去脉。陈某在去世前一个月时,将陈b等兄妹召集,并当着大家的面将存折及密码交于陈b并嘱咐要继续照顾自己的生活。这些事实,应视为陈某授意陈b支取存折内的钱款用于其生活乃至身后之事。陈某死后,陈b依照嘱咐,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因此,陈b支取存折内的钱款用于丧葬等事宜并无不当。又鉴于陈某的遗愿是将骨灰与父母葬在一起,而陈b亦表示将于今年冬至遵照遗愿将骨灰落葬,为此,必然将产生新的费用。鉴此,目前李a要求继承存折内的钱款显然不合时宜。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建议,双方及其亲属可以在陈某的身后事处理完毕后就相关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如有争议,再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李a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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