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的父母年轻时搞米行生意积蓄了几十万的家产,并生育了两男一女,朱某排行老三。2003年朱某出嫁到永福镇,想开一家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娘家父母借钱装修。第一次,朱某的父母拿出2万元的存折让朱某自己去取,朱某得钱后,把服装店进行了简单的装修。朱某对装修不满意,又陆续三次向父母借款3万元,把服装店完整地装修了一番。2005年3月服装店正式开业,朱某以无钱进货为由又向父母借款2万元,父母二话没说就给了朱某。
后来,朱某的父母得知,朱某借钱不是用来进货,而是用来打牌赌钱,少则一天输几百元,多则一天输几千元,于是忙来劝说朱某,朱某予以否认。因朱某的父母没有亲眼看见朱某打牌,故没有训斥朱某就回家了。没几天,有人对朱某的父母说,你女儿比你们还有钱,打牌象大款一样,朱某的父母听后非常气愤。
2005年5月,朱某再次向父母借款时,父母这次没有借给她,并且指责了朱某。朱某恼羞成怒,并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然后愤怒地离开了娘家,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回过娘家。
父母因女儿的不孝和忘恩负义,曾多次要求女儿还款。朱某对父母的不加理睬,并理直气壮地说:“你们老了拿钱干什么,你们死后这些钱不是我们三兄妹的?我现在把钱还给你,你们把钱给了两个哥,到时候我一分钱得不到。”父母气得直哆嗦:“我们还没死,你就想霸我们的财产,没门。”一气之下,一张状纸递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女儿借父母的钱不还,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归还。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