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郑老太太有三个儿子,丈夫去世后她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郑老太太的单位以成 本价将公有给职工,郑老太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郑老太太。之后郑老太太给大儿子写了一份,内容为自己名下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在自己去世后,该财产由大儿子某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0年郑老太太死亡,大儿子在料理完丧事半年后,拿着母亲的遗嘱及其他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其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 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两个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遭到大弟弟的拒绝,大弟弟认为自己对该房子也有。因此大儿子一直未能将母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评析要点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价或者标 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购买公房的产权人越来越多,当这部分产权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会引起千家万户的极大关注。根据我国法律,遗产的继承分下面几种情况:
1?:是指、、遗产分配原则等, 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3?: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于其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4?: 是指受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 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本案中,鉴于郑老太太的丈夫已经去世,郑老太太从其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已经归其个人所 有。因此,郑老太太用遗嘱的形式将其拥有的房屋交其大儿子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0年郑老太太死亡时该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儿子享有该房屋的全部继承权。由此可见,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本案的处理方法是违法的。所以,郑老太太的大儿子既可以就此问题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 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