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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夫妻房屋原是父亲承租公房,房改后出售是否需要父母同意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4-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斌赵某丽赵某松赵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Y号房屋市场价值损失400万元及该房屋按市场租金标准自1997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上述市场价之日止的房屋租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某强为了和商某莉结婚,于1997年元月5日向宋某芝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Y号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居住,并在借房协议上保证“此房不能买走、转让、过房给其他人”。可二被告结婚后,就违背协议把诉争房屋卖掉、重新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

2020年2月6日,宋某芝去世,原告赵某斌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该借房协议。现被告商某莉要离婚分割用诉争房屋卖房款购买的房屋,该行为严重违约侵害了宋某芝继承人的利益。赵某斌赵某丽赵某坤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宋某芝的权利。赵某坤1989年3月去世,之女赵某涵代位继承其权利,故赵某涵亦有权向二被告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房屋损失的权利。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以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强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商某莉辩称:赵某强所述不属实。赵某强的答辩意见将自己当作了原告。1999年,北京市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强,该公司于2005倒闭,通过法院破产该公司已经注销,但赵某强手里留有盖好公章的空白信纸。该公司2005年就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于2009年被注销工商登记,而赵某强还在2021年11月11日出具说明,明显虚假诉讼。借房协议也是用之前所留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纸,后加上去的内容。

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赵某强2000年8月8日通过房改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2000年至2021年11月21日,已经过了20年最长时效。诉争房屋原系公租房,二被告结婚时,商某莉本着赵某强有房才与赵某强结婚。结婚后,双方使用工龄通过房改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因为赵某强经营公司不善,故将诉争房屋出售,售房款31万用于偿还公司亏损。商某莉不应当作为被告。2020宋某芝去世。

 

法院查明

赵某德宋某芝系夫妻关系,生育赵某坤赵某斌赵某强赵某松赵某丽5个子女,无其他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赵某德1995年去世。宋某芝2020年去世。赵某坤1989年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坤之女赵某涵。被告赵某强商某莉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结婚。

2000年8月8日,被告赵某强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甲方)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房住宅楼房》,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朝阳区Y号房屋一套2居室即诉争房屋出售给赵某强赵某强合计应付金额32450.32元。之后赵某强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

2005年7月15日,赵某强与案外人马某峰签订《买卖合同》,赵某强将诉争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马某峰

2006年3月24日,商某莉取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证。

原告提交赵某强宋某芝1997年6月5日签订的借房协议,内容为,今与宋某芝协商,借宋某芝房产一处,作为赵某强居住之用,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Y号,此房不能买卖、转让、过户给其他人,特此证明。出借人宋某芝盖章,借房人赵某强签字,北京市D公司加盖公章。原告持该借房协议证明宋某芝赵某强之间就诉争房屋存在借房事实。经质证,被告赵某强认可该借房协议。被告商某莉不认可该借房协议的真实性。

原告提交北京市D公司2021年11月11日盖章的说明,内容为,1997年元月5日,我单位在赵某强借房协议上盖章,是我单位作为见证人给予见证,是让宋某芝放心把房借给我单位职工赵某强居住。经质证,被告赵某强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被告商某莉认为赵某强系北京市D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9年就注销了,故不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

庭审中,赵某强称,父亲赵某德生前分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套公租房,1995年父亲去世后,上述房屋由赵某强使用,赵某强用石景山的公房换房到北京市朝阳区Y号房屋即诉争房屋,赵某德仍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商某莉通过房管局将诉争房屋的承租人改成了赵某强,承租人由赵某德变更赵某强时,赵某强给母亲宋某芝写了借房协议,此房不能买卖,转让,过户给其他人。赵某强成为承租人后,通过房改使用赵某强商某莉的工龄折价,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赵某强名下。

四原告对被告赵某强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一事不知情。2005年,赵某强将诉争房屋以31万元的价款出售。2004年,商某莉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房屋,贷款30万元。2005年将诉争房屋出售,用于偿还贷款。由于商某莉提出与赵某强离婚,四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的权益。

另查,北京市D公司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于2008年被注销,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本案被告赵某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斌赵某丽赵某松赵某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某强宋某芝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房协议。根据查明事实,诉争房屋原系赵某德承租的公房,之后赵某强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并参加了房改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宋某芝既非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也非诉争房屋的承租人。

赵某强商某莉2005年就将诉争房屋出售,而宋某芝2020年才去世,四原告未提交宋某芝生前曾主张过诉争房屋相关权益的证据。四原告提交的借房协议上仅有宋某芝盖章,无宋某芝本人签字。借房协议上盖有北京市D公司公章,赵某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于2008年被注销后仍出具说明,可见该公司注销后赵某强仍持有该公司公章,加重法院对借房协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综上所述,法院对该借房协议真实性无法采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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