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芳、李某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1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共计:15间,以下简称1号院)北房6间、东房3间、南房3间、西房3间。北房由东至西第一间及东房由北至南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原告李某芳所有,共计4间房屋;北房由东至西第六间及西房由北至南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原告李某莲所有,共计4间房屋。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于1977年5月12日结婚,婚后育有两女,李某芳于2003年结婚,之夫王某立户口于2011年6月23日迁入1号院,之子王某杰,户口在1号院;李某莲于2004年结婚,之夫张某国,之长子张某军,之次子张某强。2021年,李某芳和李某莲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我们和父母经协商一致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对家庭共有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宅基地上房产进行了分割,北京市海淀区1号宅基地上共建房15间,其中,李母、李父分得7间,李某芳分得4间,李某莲分得4间。上述《分家析产协议》是李某芳、李某莲及李母、李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母、李父辩称,同意李某芳、李某莲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李母与李父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分别是长女李某芳,次女李某莲。庭审中,李某芳、李某莲主张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院系李母的宅基地。
关于涉案1号院建房情况,李父、李母主张院内原有北房5间,东、西房各3间;上世纪80年代由李父、李母夫妇出资将北房5间,东、西房各3间拆除,翻建为北房6间,东、西房各3间;2002年经过审批将原有北房6间,东、西房各3间拆除翻建为北房6间,东、西房各3间,新建南房3间;此后再无翻建至今。其中,李某芳、李某莲主张二人分别在2002年建房时各自出资2万元,李母、李父表示认可。
关于涉案1号院居住情况,李某芳、李某莲主李父、李母、李某芳、杜某1、杜某2、李某莲、张某军、张某强、张某国3均居住在涉案院落。
2021年3月31日,甲方李父、乙方李母、丙方李某芳、丁方李某莲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及南房三间由李母、李父共同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一间及西房三间由李某莲居住使用;北房东数第一间及东房三间由李某芳居住使用;
二、驳回李某芳、李某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李母。涉案1号院内建有房屋15间,分别是北房6间、东房3间、西房3间、南房3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家庭内部就上述涉案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北房东数第一间及东房三间由李某芳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一间及西房三间由李某莲居住使用;北房西数第二、三、四、五间及南房三间由李父、李母夫妇居住使用,对此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