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李A诉称:李A的母亲林F于2014年去世,林F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位于A县的房产一处指定给李A所有。以上房产虽是李A父母生前共同所有,但父母生前有四处房产、大额存款、邮票等财产,母亲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足其个人应有财产的二分之一,遗嘱中指定给李A的房产未超过林F有权处分的份额,该遗嘱合法有效。以上涉案房产已被政府征收拆迁,两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A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领取后据为己有,现请求法院判决要求两被告返还应继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奖金共计8405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C辩称:母亲林F所立遗嘱是在李A诱导下所写,遗嘱内容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表述与实际不符。2010年李C除出资30万元对该涉案房产及院落进行了扩建和翻修外,又花款12万元从父母手中购买取得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林F无权处分涉案房产,林F所立遗嘱无效。李C领取涉案房院拆迁款合法有据,并没有侵犯两原告的财产继承权,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D辩称:领取的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415284元是父亲李C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另外领取的1万元奖金是配合政府拆迁应得的奖励,不属于遗产范围。李D不应被列为被告,要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案被继承人林F与丈夫李Q共生有四个子女:李W、李C、李B、李A。被告李D是被告李C之子。林F先于丈夫李Q于2014年7月7日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将位于A县房屋及院落一处遗赠给女儿李A所有。该涉案院落及房产于2017年3月被政府征收并拆迁,两被告李C、李D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与A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分别领取拆迁补偿款415284和425284元。对以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李B对林F所立遗嘱是母亲亲笔书写未提出异议,但否认遗嘱的内容系林F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承认林F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并提交父亲李Q生前向A县法院提交要求解除冻结涉案房产征收补偿款的申请书、委托书和李C书写的证明各一份,证明涉案房产的征收补偿款系父母生前共同财产,母亲林F所立遗嘱无效,父亲李Q也已撤回了“致儿女们的一封信”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和处分,以此主张涉案房产的补偿款及奖金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李C对李B提交的申请书,认为该申请书系打印生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委托书无异议,承认李C和李D接受李Q委托全权办理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事宜。对李B提交的自己书写的证明一份未提出异议,承认书写该证明是为了让病入膏肓的父亲高兴,并无其它证明目的。
综合以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李C、李B虽对李A提交的母亲林F的自书遗嘱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足以推翻,又因林F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与李Q共同共有,故对林F自书遗嘱依法认定为部分有效。李C提交的父亲李Q致儿女们的一封信因是复印件,无法和原件核对,不符合民诉法关于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该复印件不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标准,故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三.法院判决
一、李C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A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187642元;
二、李D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A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187642元;
四.律师点评
涉案房产是林F、李Q夫妻生前共同财产,被政府征收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及奖金应为涉案房产转化形态后的财产权益,为遗产的替代物,同样属于林F和李Q共同共有遗产范围,因林F、李Q均已死亡,林F依法享有涉案房产二分之一份额的财产权,涉案房产补偿款及奖金的一半应为林F遗产,故遗嘱无效部分所涉财产林F无权处分,因本案为遗嘱继承,林F遗嘱无效部分所涉财产应依法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因李C对涉案房产在拆迁前投资18万元进行了添附,为体现公平原则,应从拆迁补偿各款项中扣除18万元对李C进行补偿,余款的一半做为林F遗产进行分割。李A作为林F的遗嘱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因遗嘱中有一半的财产林F无权处分,李A以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未超过母亲林F的个人财产的二分之一而主张遗嘱全部有效的理由于法无据。李A要求继承整个涉案房产全部拆迁补偿款及奖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李A应得的遗产数额为拆迁补偿款及奖金的一半即375248元。李C、李D私自领取林F遗嘱中明确由李A继承的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及奖金属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返还。因本案为遗嘱继承,林F遗嘱中的有效部分并未将其遗产遗赠给李B所有,根据继承法“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相关规定,李B要求按法定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李B要求继承母亲林F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