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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购房后登记亲属名下后出售要回房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亮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我不当得利款400万元;2、请求被告返还我不当得利款400万元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201955日被告赵某聪向我母亲邹某静表示,准备给我购买房屋一套。2019819日赵某聪告知我母亲购买房屋的钱不够,其向朋友借了一笔钱转入到了我的账户,让我转给赵某聪。2019819日我将400万元购房款转给被告赵某聪,事后我发现被赵某聪欺骗,转出400万元为出卖我自己房屋款项,并非赵某聪向朋友借款,现我要求被告依法返还不当得利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没有提起不当得利的资格和权利,本案涉及的400万不是原告出售房屋的钱款,出售的房屋不是原告的房屋,原告没有主张400万的权利。2、原告与被告是姑姑和侄子的关系,原告出生至今被告一直在抚养照顾原告,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都是被告在安排,开销都是被告出资。

 

法院查明

赵某聪与赵某亮系姑侄关系。

2011129日出卖人赵某英(与赵某亮系姑侄关系)与买受人赵某亮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海淀区一号,建筑面积62.54平米,成交价格500000元,签字处有赵某英和赵某聪代赵某亮的签字。

赵某聪陈述,为了让赵某亮结婚后的子女可以有优良的受教育条件,其和妹妹赵某英协商将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到赵某亮名下,物业及供暖费均为赵某英交纳,为此赵某聪提交了完税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物业及供暖费的收据。

针对房屋过户的原因,本院进行核实,赵某亮称其上学时在一号房屋中实际入住过,但对物业费和供暖费的交纳情况不清楚,就一号房屋的买卖中支付款项等均不知情,仅知道房屋转为自己名下。

赵某聪再陈述,因赵某亮和妻子离婚,未有子女。后赵某英的孩子生育需要一号房屋的学区房指标,故将房屋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至赵某英的女婿。为此转款400万到赵某亮账户中,后该笔钱款转到赵某聪账户中,赵某聪用该笔钱为赵某亮购买了通州的一处房屋并登记在赵某亮和邹某静名下。为此提交了银行凭证、赵某聪名下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赵某亮认可通州房屋是赵某聪为其购买的。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亮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争议与交易发生在姑侄之间,此间问题应可通过二人陈述进行明晰,2011年争议所涉房屋由赵某英变更至赵某亮名下,赵某亮既没有支付能力,也不清楚房屋交易过程,明显看出家人之间的过户应当是为了赵某亮未来组建家庭的子女教育的所做准备。赵某聪所述事情前因后果符合常理,应当得到法院的采信。此后房屋由赵某亮转给赵某英的家人,交易对象也是亲属之间,过户的目的也是为了赵某英家人的教育问题所做准备。

表面上看,赵某亮虽然是房屋的权利人,所售房款应归其所有,但两次交易的事实足以说明,赵某亮并不是实质上以其收入所得作为价款来购买、居住、使用争议涉及的房屋,交易本身应存在“购房”以外的其他目的。赵某亮当然不享有所谓房屋售房价款。

就退一步讲,赵某亮的姑姑赵某聪也已在他处为其购置房屋,赵某亮还是该房屋的物权权利人之一,赵某亮享有上述房屋的权利,还要求赵某聪退还本不属于自己房产的交易款项,情理也不通。

综上,并未存在赵某聪无法律根据,而自赵某亮处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赵某亮所有请求无事实、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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