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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纠纷——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其他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其少分遗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聪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继承分割孙某亮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告继承50%的份额,要求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评估价格50%的补偿款;二、诉讼费、评估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均系孙某亮与林某蕙之子女。1987629日孙某亮与林某蕙离婚。孙某亮在离婚后从工作单位北京市L公司购买福利房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面积53.76平方米。孙某亮于2013913日因病去世。原、被告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被告及其妻子张某、儿子林某涛以原告孙某聪为被告,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涉诉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2020924日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一家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孙某亮所有。

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诉争房屋系孙某亮的遗产,原、被告均享有继承权,因被告多次拒绝分割遗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恳请贵院依法分割房屋,维护原告的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英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原、被告间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及继承人范围。涉案房屋属于孙某亮的个人财产。孙某亮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同意原告要求诉争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作为长子承担了照顾老人的全部义务,在老人临终前尽到了子女应尽的责任,故要求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判决。

原告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处理只要求确认双方继承房屋的份额,不同意原告要求对涉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处分及变现等事宜,待双方日后再行协商处理。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某亮与前妻林某蕙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原告孙某聪、被告孙某英。1987629日,孙某亮与林某蕙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3913日孙某亮死亡。1993714日,孙某亮与北京市L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孙某亮购买坐落在宣武区(现西城区)一号,房价款8980.49元。1998218日的《房屋产权登记书》载明:宣武区(现西城区)一号房屋,现产权人为孙某亮。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宣武区(现西城区)广安门外一号房屋系孙某亮的个人财产。

房地产估价结果为:评估总价566.51万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字条两份,被告用以证明孙某亮在去世前表示被告对他好,将所有财产都留给被告。原告对上述字条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称无法证明该字条系孙某亮本人书写,行文不像神智正常的人书写的,而且该两份字条未注明时间。

被告称自2013年年初至2013913日期间孙某亮由被告照顾赡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提交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被告邀请邻居作证,证人主张被告对孙某亮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原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两个证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且与被告开庭时的陈述也矛盾。两位证人和被告均是同事,有利害关系,不认可证人证言和被告的证明目的。

原告称:孙某亮生前身体健康,有退休金,自己做生意,能够独立生活。不认可自2013年年初至孙某亮去世被告与孙某亮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顾。被告称:2013年年初之前孙某亮的身体状况较好,不需要他人照顾。2013年年初至孙某亮去世期间,孙某亮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孙某聪与被告孙某英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归原告孙某聪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孙某聪给付被告孙某英房屋折价款283255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提交的《遗书》,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遗书》内容没有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落款处未书写年月日,在形式要件上有明显瑕疵,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具有遗嘱的效力。被告称孙某亮去世前将其财产留给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属于孙某亮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即原、被告依法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告主张对孙某亮尽了主要的赡养照顾义务及2013年年初至孙某亮去世被告与孙某亮共同生活,原告均不予认可,被告仅提交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证人之间对于孙某亮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期间陈述不一致,证言与被告开庭陈述的事实亦有出入,故被告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双方共同继承,每人占有二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在本案中进行析产分割,合法有据,且有利于减少诉累,被告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故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原告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支付被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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