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李父、原告李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父、李母与被告张某兰、李某芳分别为儿媳和孙女关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是原告儿子李某峰(已故)婚前首付,二人结婚后共同还贷所买,其中原告为儿子李某峰购买此房垫付了33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原告儿子李某峰与张某兰在昌平区民政局领取了婚姻证书,2012年5月7日,原告孙女李某芳出生,2015年6月2日,原告儿子李某峰因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财产一直未做继承分割,现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兰、被告李某芳辩称:我认可我们几人的身份关系和被继承人李某峰的去世时间。对于原告提到的财产中,房屋属于张某兰与李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兰支付了5万元首付款,二人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陈述房屋归张某兰与李某芳所有,其他财产同意分割。考虑到李某芳年纪较小,没有收入来源,请求法院给我方多分一些。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某峰系李父与李母之子,2010年10月23日,李某峰与张某兰结婚,2012年5月7日,女儿李某芳出生。2015年6月2日,李某峰因故去世。2009年11月13日,李某峰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显示1室房产为李某峰单独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归原告李父、原告李母、被告张某兰、被告李某芳共同所有;
二、驳回原告李父、原告李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书面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李某峰去世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父、李母、张某兰、李某芳继承,涉案当事人涉及老人与年幼子女,在此情况下,法院以各当事人等份继承,不再予以调整继承份额。在认定李某峰遗产时,需将属于张某兰个人部分予以析出。
对于涉案房屋,购买于李某峰与张某兰结婚之前,应属李某峰个人婚前财产,鉴于双方均未申请评估作价,确定上述房屋归本案各当事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