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慧杰、郭智杰诉称:我们与郭华杰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郭仲平于2006年12月4日去世,与母亲丁秀英于1970年左右离婚。郭仲平生前承租14号公租房,其去世后,该房屋由郭华杰的朋友代为看管。14号房屋在2018年5月14日被腾退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利益由郭华杰全部领取。郭华杰取得拆迁安置房2套,价格为500万元,故我们要求郭华杰给每个原告拆迁安置房补偿款各80万元。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华杰给付郭慧杰和郭智杰每人各80万元拆迁安置房补偿款。
被告郭华杰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父亲于2006年12月初去世,我于2007年1月承租了14号房屋,我和我儿子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拆迁。拆迁时拆迁人就被安置人即我和我儿子刘鑫进行了安置,拆迁安置房均写在我名下,因为拆迁相关协议只针对承租人。拆迁给的是二类经适房,不是商品房,买房时我共花了21万余元。
二、法院查明
郭仲平与丁秀英原系夫妻,婚生三子二女,长子郭海杰、次子郭慧杰、三子郭智杰,长女郭英杰、次女郭华杰。郭仲平与丁秀英在1970年左右离婚,郭仲平未再婚,于2006年12月4日因病死亡。郭仲平生前承租了14号房屋,该房屋性质为自管公房。
2007年1月8日,郭华杰就14号房屋与x公司签订了《自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承租14号房屋。2018年5月11日,郭华杰(被腾退人、乙方)与街道办事处(腾退人、甲方)签订《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腾退补偿款为457573元。郭华杰(被腾退人、乙方)选购了两套安置用房,并于2018年5月22日与街道办事处(腾退人、甲方)签订《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购安置用房2套,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639940元,购安置房后无剩余指标;根据《腾退补偿实施方案》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乙方选购安置用房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腾退补偿款为457573元;乙方同意以其所得的腾退补偿款由甲方代办交付购房款639940元;代缴购房款后乙方需补缴给甲方购房款为182367元。
另查一,《腾退补偿实施方案》第十条约定:安置房为期房,产权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出让土地),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另查二,郭慧杰、郭智杰曾向法院起诉了郭华杰、郭英杰、郭海杰,要求分割14号房屋的拆迁利益。郭英杰、郭海杰在2018年12月17日来法院谈话时表示放弃分割14号房屋的拆迁利益,放弃后该部分利益由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郭仲平为公租房单位的职工,郭华杰不是公租房单位的职工;亦认可14号房屋原有房屋面积为17.68平米,其他房屋均为郭华杰后建。郭慧杰、郭智杰称在郭仲平去世后,需全家人书面举荐才能变更为承租人,郭华杰采取了欺骗手段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郭华杰称拆迁安置房系2019年1月3日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 法院判决
四、律师点评
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14号房屋原为郭仲平承租,后变更为郭华杰承租,郭慧杰、郭智杰主张郭华杰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因对于自管公房的管理、使用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郭华杰是否有权承租14号房屋一事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郭慧杰、郭智杰可以另行依法解决。根据现有证据来看,郭华杰已与京煤物业公司就14号房屋签订了《自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郭华杰作为被腾退人取得相关拆迁利益并无不当。退一步说,即使郭华杰无权承租14号房屋,因2套拆迁安置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判断此2套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故郭慧杰、郭智杰主张拆迁安置房补偿款亦缺乏依据。综上,郭慧杰、郭智杰要求郭华杰赔偿拆迁安置房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