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雯诉称:我与赵凯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北京市西城区××503号房屋曾系赵凯父亲赵建国承租的公房,2010年11月左右,此房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12月18日,赵建国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份,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其他各种补助费、一次性周转补助费、代扣购房款等总计2321971.34元。此次拆迁两套安置指标,我与程x1选择了位于x区××家园(即丰台区×803室),该房系期房,我认为503号房屋在我与赵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拆迁,赵凯依法享有的各种拆迁利益(包括相应的拆迁款项及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利要求分割。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我对803号房屋买卖协议二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被告赵凯辩称:不同意贾雯的诉讼请求。父亲是503号的户主,拆迁时由承租人变更了产权人。办理拆迁的过程中,拆迁办没有找过我,也没有给我一分钱。父亲通知说给我申请了一个购房指标。选房时叫我去签的字,是和贾雯一起去的。我的收入很低,每月1800元左右,除去生活开支费用,没有一点积蓄,购房的事只能委托我的父亲出资为我办理各项手续。
二、法院查明
贾雯、赵凯于2002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赵凯将贾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赵凯给付贾雯生活困难补偿款8万元。
赵建国系赵凯之父。2010年12月18日,赵建国(乙方)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甲方)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有:“甲方需拆迁乙方503号房屋;乙方现有正式户籍1户2人,分别为户主:赵建国,67岁,之子赵凯,35岁。经评估拆迁补偿、补助总计2321971.34元。”
2013年4月24日,赵凯与x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赵凯购买该公司位于803号房屋,房屋总价款837491元。赵凯之父赵建国于2013年4月24日及2013年11月29日分两次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x公司支付了上述总房款。庭审中,贾雯、赵凯均称赵凯在2014年3月20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入住手续,双方均称上述房屋现尚未取得所有权证。
另查,生效判决中,贾雯要求分割上述803号房屋及上述拆迁补偿款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贾雯要求分割赵凯父亲作为被拆迁人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因上述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贾雯要求分割赵凯名下安置房所有权之主张,因该房屋产权目前尚未取得,故对贾雯要求分割安置房屋所有权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驳回贾雯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贾雯要求享有803号房屋买卖协议二分之一权利份额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本案中,赵凯与x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凯购买803号房屋。虽赵凯已办理了803号房屋的入住手续,但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依据物权公示原则,赵凯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仅依据《房屋买卖协议》对x公司享有合同权利,而该权利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属于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财产性权利。朱x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若贾雯认为803号房屋中存在其权利份额,可待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