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郭某甲、郭某乙诉称:1、判决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北房3间、东房北侧一间归郭某甲继承并所有;2、判决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南房东侧第二间、西房北侧一间由郭某乙继承并所有。
事实与理由:郭某壬与崔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郭某壬于1998年9月16日因病去世。1998年10月12日,崔某甲与七个子女共同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遗产公证,内容为:某房屋十间由母亲崔某甲继承。1999年9月19日,崔某甲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崔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崔某甲去世。
1999年9月24日,七位继承人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为妥善处理崔某甲的遗产经协商达成了《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内容为:1、父母遗留现款或存单共2.7万余元。2、郭某癸表示坚决不参加遗产(三条房产)分配,原支付给母亲病危住院医疗费2100元,不再要回。3、遗留的2.7万元暂不动,重新计算。4、母亲遗留下房屋(四合院)十间。5、郭某丁不要房产,将来房卖多少钱,我不要,原来母亲住院预付2000元还给我我要。6、郭某戊祖籍房遗产不要。上述协议签订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共同退还了郭某丁、郭某戊在崔某甲生病住院期间预付的医药费,并平均分担了崔某甲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38421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1999年9月25日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就涉案房屋(原某院平房10间)的分配、使用进行了协商,四方达成如下协议:1、北房50.8平方米(1号房,包括门道)归郭某甲所有。2、南房三间(57平方米),东南角一间归郭某子,中间一间归郭某乙,西南角一间归郭某丙。3、东房二间(19.2平方米)归郭某子、郭某甲二房主平分。4、西房二间(18平方米)归郭某乙、郭某丙二房主平分。上述协议达成后,四方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并在此实际居住至今,上述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原告认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平房10间系崔某甲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法定继承。鉴于被告郭某癸、郭某丁、郭某戊已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上述房屋应由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及郭某子的法定继承人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继承。
2、被告辩称
郭某丙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认可《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及1999年9月25日房屋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意按照1999年9月25日四方协议的约定对遗产进行分割。要求判决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南房西侧一间、西房南侧一间由被告郭某丙继承并所有。
郭某丁辩称:不认可1999年9月25日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就祖遗房产分配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被告郭某丁多年有病,每年有昂贵的医药费,生活非常困难,故被告郭某丁现翻悔要求依法继承崔某甲的遗产,判决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东房二间归被告郭某丁继承并所有。
郭某戊辩称:不认可1999年9月25日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就祖遗房产分配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鉴于被告郭某戊现在生活困难、名下无房,原告曾同意给被告郭某戊一间房,故被告郭某戊现翻悔要求依法继承崔某甲的遗产,判决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西房二间归被告郭某戊继承并所有。
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认可《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及1999年9月25日房屋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意按照1999年9月25日四方协议的约定对遗产进行分割。要求判决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南房东侧一间归郭某己继承并所有,东房南侧一间归郭某庚、郭某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
周某甲、周某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认可《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及1999年9月25日房屋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母亲郭某癸生前向我们交代过,不参与诉争房屋的分配,我们放弃对崔某甲遗产的继承权。
二、法院查明
郭某壬与崔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郭某壬于1998年9月16日因病去世。1998年10月12日,崔某甲与七个子女共同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内容为:某房屋十间由母亲崔某甲继承。1999年5月,崔某甲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1999年9月19日,崔某甲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崔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
1999年9月24日,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为妥善处理崔某甲的遗产经协商达成了《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内容如下:提出问题:1、郭某丙对父母遗留现款或存单共2.7万余元,表示疑问(这只是父亲自去世的一年抚恤金,六个月工资、份子钱,等于母亲未给子女留下一分钱),其余兄弟姐妹表示同意。2、大姐郭某癸表示坚决不参加遗产(三条房产)分配,原支付给母亲病危住院医疗费2100元,不再要回。3、留下的2万7千份子钱暂不动,重新计算。4、母亲遗留下房屋(四合院)十间。5、次女郭某丁不要房产,将来房卖多少钱,我不要,原来母亲住院预付2000元还给我我要。6、郭某戊祖籍房遗产不要。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继承人崔某甲原居住的房屋被盗,其遗留的现款、存单共2.7万余元亦被盗,原告郭某甲报案后,案件至今未侦破。在郭某癸、郭某丁、郭某戊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平均分担了崔某甲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38421元,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
1999年9月25日,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就本案涉案房屋分配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协议如下:一、鉴于姐妹三人郭某癸、郭某丁、郭某戊放弃祖遗房产分配,则由兄弟四人郭某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甲分配结果如下:1、北房50.8平方米(一号房,包括门道),归老四郭某甲所有,其中门道归大家共同使用,要保证畅通,若有损坏,大家共同出资修理。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或出卖房产折合的钱款50.8平方米通归郭某甲所有。2、南房三间:总面积57平方米,东南角一间归老大郭某子,中间一间归老二郭某乙;西南角一间归老三郭某丙。因为东南角一间、西南角一间有院落空地可搭盖厨房,原则不要影响其他二间出入。3、东房二间19.2平方米,归郭某子、郭某甲二房主平分。4、西房二间18平方米,归郭某乙、郭某丙二房主平分。二、其他说明:1、对于院宅公用设施如水、电不能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大家共同承担。(大家共同使用)。2、先母崔某甲留下的液化石油气所有权转郭某甲名下。3、院中石榴果树归郭某甲。上述协议达成后,四方按照约定对房屋的使用、液化石油罐的使用进行了分割(并在院中盖有自建房),并在此实际居住至今,上述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郭某癸于2002年6月3日病逝,其配偶周某乙已于1993年1月16日病逝,周某乙父母均先于周某乙去世。郭某癸与周某乙育有一子一女,系本案被告周某甲、周某。
郭某子于2007年10月115日去世,其配偶王某于2017年1月31日病逝,王某父母均先于王某去世,郭某子与王某育有子女三人,系本案被告郭某辛、郭某己、郭某庚。
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崔某甲的遗产为:1、被继承人崔某甲遗留的现款及存单2.7万元;2、北京市东城区院平房10间:幢号1平房(50.8平方米),幢号2平房(19.2平方米),幢号3平房(57平方米),幢号4平房(18平方米);3、液化石油气罐及使用证;4、院内石榴果树;5、院内水、电公共设施。需要法院予以处理的遗产为:1、北京市东城区院平房10间;2、液化石油气罐及使用证;3、院内石榴果树;4、院内水、电公共设施。
庭审时,被告周某甲、周某明确表示:不参与诉争房屋的分配,放弃对被继承人崔某甲遗产的继承权。
庭审时,被告郭某戊向本院出示了2016年12月21日由郭某乙、郭某丙、周某甲、郭某己、郭某戊、郭某甲签订的《家庭会议纪要》一份,内容为:1、1999年9月24日签署的《祖遗房产圆桌会议》的内容真实、有效。2、1999年9月25日签署的《对祖遗产分配结果》内容真实、有效。3、已故郭某癸的女儿周某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4、已故郭某子的儿子郭某己明确表示同意上述遗产分配协议内容。5、郭某戊可分得西房一间,面积为9平方米。6、郭某乙、郭某丙、郭某甲三人均表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7、为解决房产继承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及鉴定公证费用出资比例如下:继承人所得房屋平方米数乘以系数2069元。8、王某、郭某乙、郭某丙对南房三间(面积共57平方米)三人平均分配。被告郭某丁表示:本人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也未在该《家庭会议纪要》上签字,不认可《家庭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周某表示:本人未委托周某甲签署《家庭会议纪要》,也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被告郭某辛、郭某庚表示:我们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我们母亲王某当时健在,她也不知道该《家庭会议纪要》的存在,该《家庭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家庭会议纪要》签订后,签字方并未实际履行《家庭会议纪要》约定的相关义务,该《家庭会议纪要》并未实际履行。
三、法院判决
1.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北房3间(幢号1)、东房(幢号2)北侧一间、被继承人崔某甲遗留的液化石油气罐及使用证、院内石榴果树均由郭某甲继承并所有;
2.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南房(幢号3)东侧第二间、西房(幢号4)北侧一间均由郭某乙继承并所有;
3.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南房(幢号3)西侧一间、西房(幢号4)南侧一间均由被告郭某丙继承并所有;
4.被继承人崔某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南房(幢号3)东侧一间由郭某己继承并所有、东房(幢号2)南侧一间由郭某庚、郭某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
5.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内的水、电公共设施由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共同继承并共同共有。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涉诉院子房屋10间、院内石榴果树、院内水、电公共设施、崔某甲使用的液化气罐及使用证系被继承人崔某甲生前的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崔某甲去世后,上述财产转化为其遗产。因被继承人崔某甲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法定继承,原则上平均分割。
郭某癸及其配偶去世后,其子女周某甲、周某应以其继承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郭某子去世,其应继承崔某甲的遗产份额,转由其配偶王某及郭某辛、郭某己、郭某庚继承;王某去世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亦应由郭某辛、郭某己、郭某庚依法继承。
关于《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已履行问题。1999年9月24日,郭某癸、郭某子、郭某丁、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郭某甲为妥善处理崔某甲的遗产经协商达成了《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郭某戊、郭某丁及郭某癸明确表示放弃对祖遗房产的继承权。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平均分担了崔某甲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38421元,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
关于2016年12月21日《家庭会议纪要》的合法性问题。庭审时,被告郭某戊出示了由部分当事人签订的《家庭会议纪要》,该《家庭会议纪要》处分的是被继承人崔某甲的遗产,但该《家庭会议纪要》形成时,被告郭某丁、周某、郭某辛、郭某庚及王某均未到场参与亦未签字确认,事后亦未追认,且《家庭会议纪要》的签订方亦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该《家庭会议纪要》不是被继承人崔某甲合法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合法性。被告郭某戊依据该《家庭会议纪要》主张相关权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清求,应当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郭某丁、郭某戊放弃继承祖遗房产后翻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被告郭某丁、郭某戊放弃对祖遗房产继承权后,在本案诉讼中翻悔,郭某丁翻悔的理由为多年有病,每年有昂贵的医药费,生活非常困难。被告郭某戊翻悔的理由为生活困难、名下无房。鉴于郭某丁、郭某戊放弃继承权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医药费为前提,且《祖遗房产圆桌会议》协议签订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已平均分担了崔某甲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丧葬费,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故被告郭某丁、郭某戊放弃继承翻悔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