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起诉称:被告王大叔在1988年购买了我父亲位于甲市XX村的8间平房,王大叔的户口是城镇居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王大叔购买该8间平房属于无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王大叔将诉争房屋退还给我,我同意退还王大叔所支付的购房款并给予王大叔10万元作为补偿。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大叔答辩称:我购买诉争房屋已经16年,且我在1989年对诉争房屋从新翻建,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该房屋因为要拆迁,原告是见有利可图,心生悔意,才要收回房屋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老爹是甲市XX村村民,在本村有平房8间,王大叔的户口是城镇居民,1988年3月,两人在村主任老杨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大叔购买陈老爹的8间平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村主任老杨在合同上证明人处签字,随后王大叔也将1万元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陈老爹,陈老爹也将房契及房屋全部交给了王大叔,王大叔接到房屋后,于1989年对全部房屋进行了从新翻建,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02年9月,陈老爹去世。2004年,甲市XX村要拆迁,王大叔能分得2套房产,陈老爹的儿子陈先生得知此事后,觉得很后悔,便以 王大叔是城镇户口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诉争房产经评估市值80万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陈老爹和王大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先生支付王大叔损失补偿款70万元。王大叔将诉争房屋退还给陈先生。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2003年,北京市高院针对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案件有一个会议纪要,明确此种行为原则上认定无效。但法院在具体处理此案时会考虑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历史原因,并非按照无效合同返还原款原物的规定严格执行,而是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返还,基本上将评估价格的大部分留给购买人,而一小部分留给出卖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认定无效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也仅仅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如果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即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的出卖没有禁止性规定,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是国务院2004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但这个决定并非法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实际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按照政策规定来决定的,这与我们国家的国情相关。陈老爹和王大叔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1989年王大叔对诉争房屋也从新翻建了,同时房价随着时间推移也不停的在上涨,所以如果法院判决陈先生退还王大叔曾经所支付的购房款就显示公平,所以法院作出判决时要考虑王大叔再次买房需要花费的费用。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这也从另一方面打击了那些卖房后见房价上涨厉害反悔要求退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