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明明诉称:1991年,通过中国X总公司、北京X总公司、沈阳X公司三方沟通,王明明取得了北京市X区X号房屋的承租权。2004年10月,北京X公司破产,将其经营性资产交给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但是在移交时遗漏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2005年6月,原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改革,将涉案房屋交给区房管中心。2006年2月,区房管中心与王明明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卖给王明明,但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目前该房屋没有大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区房管中心协助王明明办理北京市X区X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登记至王明明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区房管中心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区房管中心辩称,2006年2月,据王明明申请,区房管中心同意依据相关政策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明明。在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区房管中心发现北京X公司未将该房屋产权过户交付给区房管中心,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鉴于法律政策原因,区房管中心至今未取得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至今无法履行。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X区53号楼于1989年取得了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工程开工审批,建设单位为北京X公司,主管单位是北京市X管理局。1991年,北京市X管理局将包括北京市X区X号房屋在内的72套房屋分配给北京X公司。
2004年10月25日,X公司破产清算组(甲方)与北京市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乙方)签订《移交接管协议》。第八条甲方责任约定: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权属证明材料,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转户手续。第九条乙方责任约定: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原享有和承担的自管公有住房的权利和义务。
涉案房屋未在《破产企业移交职工住房花名册》中登记。2004年11月19日,X公司破产清算组出具:王明明,由于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所以在表中未登记。
2006年2月13日,北京市X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甲方)与王明明(乙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2006年2月13日,王明明向北京市X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支付25303.4元。
另查:涉案房屋未在本区进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
四、法院判决
1、北京市X区房管中心协助王明明办理北京市X区X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登记至王明明名下;
2、驳回北京市X区房管中心的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区房管中心与王明明就涉案房屋亦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根据房租收取以及协议签订的事实,涉案房屋作为X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已实际上由区国土房管局接管。区房管中心作为区国土房管局房屋管理职责的承继单位,应继续履行《移交接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另外,王明明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区房管中心应履行协助王明明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王明明名下的义务。尽管涉案房屋尚未在本区进行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但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验收合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区房管中心应当根据《移交接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完成涉案房屋的相关登记工作,并为王明明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产权沿革、承租购买、义务履行、居住使用等因素,应对王明明关于区房管中心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予以支持。
提示:开发商迟延办证在商品房买卖中经常出现,为了您的有效维权,建议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审慎考察相关约束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