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吕先生起诉称:我和老吕是兄弟关系,小吕是老吕的独生子。1995年,老吕作为承租人,承租其单位一套公有房屋,该公房为老吕单位XX公司所有。之后我们三人一直居住在该承租公房内。2003年,我才搬出该公房。2005年6月,小吕和XX公司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小吕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公有住房,2007年老吕因病去世,我找到小吕,协商该房屋也有我一份,但是遭到拒绝。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小吕和XX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无效,我有权居住该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吕答辩称:2003年,吕先生搬出诉争公房后,我一直居住在该诉争公房内,照顾生病的父亲老吕,且在2004年的时候,老吕给我写了一份说明,内容为:我老吕自愿将承租的共有住房购买权转让给我儿子小吕,产权归小吕所有。且现在我已经拥有该房屋的产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吕先生和老吕是兄弟关系,小吕是老吕之子,1995年,老吕作为承租人,承租其单位一套公有房屋,该公房为老吕单位XX公司所有。之后三人一直居住在该承租公房内。2003年,被告吕先生搬出该公房。2005年6月,小吕和XX公司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小吕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公有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书。2007年老吕因病去世。原告吕先生和被告小吕因为该房产发生争执,后吕先生起诉至法院。
五、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同居住人只有在获得承租人的同意,才能购买公有住房。本案中,老吕在生前有给小吕出具证明,证明自己愿将自己承租公房的优先购买权转让给小吕,而非吕先生。所以吕先生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被告小吕和XX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小吕购买该房产也是经过老吕同意的,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