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老大起诉称:我和朱老二是兄弟关系,朱老爹是我们的父亲。母亲早年去世,我们父子三人一直居住在父亲承租的单位公有住房内,2003年,朱老二悄悄取走了我和父亲印章,伪造了购买该公房的委托书,自己出资购买了该套公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书。2005年,父亲朱老爹去世,在处理父亲遗产时,我才得知朱老二擅自购买该公房一事,朱老二购买公房时我和父亲的签字全是朱老二一人代签,不是我和父亲自愿的。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朱老二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老二答辩称:我是承租人朱老爹的共同居住人,我有权购买该公房,且现在我已经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朱老大和被告朱老二是兄弟关系,朱老爹是二人的父亲。早年母亲去世后,父子三人相依为命居住在父亲承租的单位公房内,2003年,朱老二在朱老大和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了两人的印章,伪造了购买公房委托书,随后便到产权单位自己出资自己代签字和产权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书。2005年,父亲朱老爹去世,在处理父亲遗产时,朱老大得知朱老二已经购买了该公房,为此二人发生争执,无奈之下,朱老大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朱老二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中的代签名如果没有权利人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的,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同居住人只有获得承租人的同意,才能购买公有住房。本案中,朱老二承认委托书上的姓名系其代签,朱老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代为签名已经征得朱老大和朱老爹的同意,也没有得到追认。且在父亲朱老爹生前也没有表示同意朱老二购买该承租公房。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