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明文、张雪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张明文、张雪冰共同共有;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赵丽芳与张明文系夫妻关系,张雪冰系二人之女。齐睿系赵丽芳与齐宇辉之子,其与张明文系继父子关系。2020 年 11 月 22 日,赵丽芳因病去世。赵丽芳生前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立下《遗嘱书》,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遗嘱处分。对于赵丽芳名下遗留房产的归属问题,齐睿提出异议,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齐睿辩称,2020 年 5 月 2 日赵丽芳做过开颅手术,立遗嘱时间与其手术时间仅相隔两个月,认为她当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赵丽芳 2020 年 7 月 18 日立下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被告赵宇旭辩称,如果有其母亲郭秀琴继承赵丽芳的遗产份额,要求继承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被告赵宇林辩称,如果有其奶奶郭秀琴继承赵丽芳的遗产份额,要求代位继承其中属于其父亲赵贵的份额。
被告赵宇坤辩称,与赵宇旭意见一致,如果有其母亲郭秀琴继承赵丽芳的遗产份额,要求继承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三、法院查明
赵丽芳系被继承人。1994 年 4 月 25 日,赵丽芳与齐宇辉登记结婚,婚后于 1996 年 3 月 18 日生育一子齐睿。2004 年 5 月 14 日,赵丽芳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密云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屋)。2009 年 3 月 26 日,赵丽芳与齐宇辉协议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齐睿由赵丽芳抚养,原房屋及另一平房归赵丽芳所有。
2009 年 7 月 9 日,赵丽芳与张明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生育一女张雪冰。
2009 年 12 月,赵丽芳将原房屋出售给胡某,收到售房款。2009 年 12 月 28 日,赵丽芳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20 年 7 月 18 日,赵丽芳立下《遗嘱书》。2020 年 11 月 22 日,赵丽芳去世。2021 年 4 月,张明文、张雪冰与齐睿就赵丽芳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另查,赵丽芳之父为赵洪,之母为郭秀琴。赵洪与郭秀琴共育有五名子女。赵洪于 2003 年病逝,郭秀琴于 2021 年 1 月去世。其中一名子女赵亮已去世多年且无子女。赵鹏于 2009 年 3 月 21 日死亡,其生前与其妻苏某育有一子赵宇林。
案件审理过程中,齐睿申请追加赵宇旭、赵宇林、赵宇坤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房屋现值为 165 万元。
四、裁判结果
1. 涉案房屋归张明文、张雪冰所有;
2. 齐睿、赵宇旭、赵宇林、赵宇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张明文、张雪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3. 张明文、张雪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齐睿房屋折价款 39 万;
4. 张明文、张雪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宇旭房屋折价款 8.8 万;
5. 张明文、张雪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宇林房屋折价款 8.8 万;
6. 张明文、张雪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宇坤房屋折价款 8.8 万;
7. 驳回张明文、张雪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
1. 赵丽芳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2.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赵丽芳与张明文的夫妻共同财产;
3. 涉案房屋应当如何分配。
(二)遗嘱效力问题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丽芳所立遗嘱系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订立,遗产未处理,现双方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应按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审查。该遗嘱由两位见证人见证,但未在第一页签字及注明年、月、日,第二页也未注明年、月、日,赵丽芳也未在两页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且视频证据未展示遗嘱内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该遗嘱无效,赵丽芳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房屋属性问题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赵丽芳在与齐宇辉婚姻期间购买原房屋,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该房屋属赵丽芳个人财产。婚后出售原房屋,售房款应视为赵丽芳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虽涉案房屋在赵丽芳与张明文婚后购买,但通过转账记录可确定大部分购房款来自原房屋出售款,属赵丽芳婚前个人财产。张明文辩称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认定赵丽芳婚前个人财产对涉案房屋出资比例约为 71%,张明文与赵丽芳夫妻共同出资比例为 29%。夫妻共同出资部分析产后,赵丽芳与张明文各享有涉案房屋 14.5%份额,故赵丽芳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遗产份额为 85.5%,对应价值 1410750 元。
(四)房屋分配问题
郭秀琴、张明文、张雪冰及齐睿为赵丽芳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郭秀琴去世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赵丽芳先于郭秀琴去世,其享有郭秀琴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由齐睿、张雪冰代位继承;赵鹏先于郭秀琴去世,其享有郭秀琴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由赵宇林代位继承。考虑房屋合理效用,法院酌定涉案房屋归张明文、张雪冰所有,由他们给付齐睿、赵宇旭、赵宇林、赵宇坤相应折价款。
六、办案心得
1. 重视遗嘱形式合规性:本案中赵丽芳的遗嘱因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这凸显了在遗嘱继承案件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的重要性。无论是何种遗嘱形式,都要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遗嘱无效引发复杂的继承纠纷。
2. 准确判定财产属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仔细分析。本案通过对房屋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确定了涉案房屋的属性。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以防在继承等情形下产生争议。
3. 强调证据的关键作用:张明文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未提供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再次提醒我们在诉讼中证据的关键地位。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收集和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本案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后遗嘱效力的审查,需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的变化和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5. 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在遗产分配问题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和房屋的合理效用。作为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