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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祖父母去世后,父亲也去世,子女与姑姑关于两份遗产诉讼分配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包括:责令坐落于房山区的一号、二号房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事实与理由为:被继承人周某刚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因病离世,原告周某文系周某刚的独生女,二被告周某东、周某楠系周某刚的姐妹。周某刚的父母早已过世,周某刚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与原告之母陈女士经诉讼离婚,原告由陈女士抚养。一号、二号房屋系周某刚、周某东、周某楠父母的财产。周某刚生前未立遗嘱。原告就继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期望判决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东、周某楠辩称,本案涉及两个继承事项。他们认为自身不论是对母亲还是对周某刚都尽到应尽义务,应当适当多获取遗产,并要求对周某刚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起诉遗漏了周某刚与陈女士共同共有的北京市房山区 S 号房屋的遗产,主张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查明**

 

周某贵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两女,分别是长女周某东、长子周某刚、次女周某楠。周某贵于 2012 年去世,李某于 2021 年去世。

 

周某刚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周某文。2016 年 7 月 22 日,陈女士与周某刚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周某文由陈女士抚养。周某刚于 2022 年 3 月 3 日离世。

 

各方一致认可: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二号房屋系周某贵与李某的遗产。

 

庭审中,双方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价值分别为 80 万元、50 万元。周某文主张获取房屋折价款,周某东、周某楠同意二人继承房屋,并共同支付周某文房屋折价款。

 

对于 S 号房屋中周某刚所占的 50%份额,周某东、周某楠要求继承,周某文不认可,主张由其一人继承。

 

双方均认可周某刚去世前一周,仍坚持到单位上班。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二号房屋由周某东、周某楠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周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周某文房屋折价款 207674.3 元,周某楠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周某文房屋折价款 205730.06 元。

 

二、登记在陈女士、周某刚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 S 号房屋中属于周某刚的 50%份额由周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关于周某东、周某楠是否能够酌情分得周某刚的遗产。

 

在本案中,周某东、周某楠主张对周某刚扶养较多,应分得部分遗产,但周某文不认可。周某东、周某楠提交的周某刚的住院病案材料,仅能显示联系人系周某东或周某楠。然而,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周某刚去世前一周仍至单位上班,能够开车接送孩子,这表明周某刚的生活尚可自理,其收入能够维持生活开支。

 

周某东、周某楠基于兄弟姐妹情谊,陪同周某刚就医等帮扶行为值得肯定,但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对被继承人生前在经济上给予资助、生活上提供扶助,进行事实上扶养,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情形。因此,他们要求分得周某刚的遗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并且,周某文作为周某刚的唯一继承人,尚未成年,其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二、遗产分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关于周某贵、李某的遗产继承。

 

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号、二号房屋系周某贵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且二人去世时均未留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周某东、周某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其要求多分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因此,周某刚、周某东、周某楠应各继承一号、二号房屋的三分之一。周某刚已去世,其份额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某文继承。鉴于各方均确认上述房屋的现价值为 130 万元,且对周某东、周某东继承上述房屋,并共同向周某文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没有异议,法院确认周某东、周某楠各继承一号、二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共同支付周某文房屋折价款共计 433333.33 元。

 

(二)关于周某刚的遗产继承。

 

周某刚去世时,未留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应由周某文继承。

 

登记在陈女士、周某刚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 S 号房屋的 50%份额。

 

综合周某东、周某楠应支付周某文一号、二号房屋折价款,以及周某东、周某楠、周某文继承的李某的银行存款数额等统一核算后,周某东应支付周某文207674.3 元,周某楠应支付周某文 205730.06 元,周某楠应返还周某东 920.36 元。

**从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方面**:

-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原则,逻辑清晰,适用法律准确。

- 对于周某东、周某楠主张应酌情分得周某刚遗产的诉求,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准确判断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情形,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

 

**关于证据的认定**:

- 对于周某东、周某楠提供的周某刚住院病案材料,法院在综合考虑其他事实,如周某刚生前一周仍能正常上班和接送孩子等情况后,进行了合理的判断,证据的运用和认定恰当。

 

**在遗产分割方面**:

- 对于周某贵与李某的遗产,即一号、二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在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应多分遗产的情况下,平均分配份额的处理方式合理合法。

- 对于周某刚的遗产,由于其未留遗嘱,依法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某文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 充分考虑到周某文作为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情况,在遗产分配中对其利益予以了充分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在类似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如果主张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而要求多分遗产,需要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提供主要经济支持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始终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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