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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解析一起父母拆迁获得的房屋,没有过户前老人去世,子女起诉要求过户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6-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周某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室房屋遗产;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周某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孙某霞与被继承人周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育有一子一女,分别系长子周某坤、长女周某文。被继承人周某贤2021年12月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遗产。被继承人周某贤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刘某、被告周某坤多次协商遗产继承事宜,达成初步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周某坤辩称,认可原告周某文诉讼请求,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周某文名下。

事务中心和某地政府辩称,不认可原告周某文诉讼请求。本案案由系法定继承纠纷,与事务中心和某地政府无关,事务中心和某地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案涉房屋的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此前办理确权手续均要求把案涉房屋过户到被告刘某名下,现因继承纠纷,原告周某文要求变更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事务中心和某地政府没有过错且无责。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某贤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周某文和一子周某坤2012年6月1日,事务中心、某地政府与被搬迁人周某贤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约定事务中心、某地政府安置人口共计3人,分别为周某贤、刘某和周某文,应安置面积150平方米,……二期安置楼建成后,交付被继承人周某贤的安置房屋即为案涉房屋。

2021年12月23日,被继承人周某贤去世,其妻刘某、其子周某坤、其女周某文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现被告刘某、周某坤均同意案涉房屋归原告周某文所有。现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H室房屋归原告周某文所有,被告刘某、周某坤某地事务中心、某地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贤去世,案涉房屋属于遗产,原告周某文与被告刘某、被告周某坤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三继承人协商确定案涉房屋归原告周某文所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不持异议,原告周某文有权要求将案涉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事务中心、某地政府应予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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