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旭、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分割被继承人赵先生的遗产北京市海淀区F室房屋以。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先生于2019年10月因病死亡。我们均为被继承人的原配婚生子。赵某80年与原配离婚后,与张某结婚,赵某霞为二人婚生女。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北京市海淀区F室房屋全部产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张某和赵某霞占有,我们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辩称
张某、赵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主要的扶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因长期照顾卧病在床的被继承人,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具备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予以不分或者少分。涉诉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现被继承人赵先生已经去世,未留下遗嘱。
被继承人身体状况一直较差,不能生活自理,一直由我们与其共同居住,尽到了精神上陪伴,物质上照顾的义务,长期在各医院住院及治疗,平时所产生的水、电、暖等物业费用也由张某缴付。而杨某在被继承人生前既没有养老,也没有送终,并未尽到积极赡养的义务。因此,可以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被告,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对具备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杨某,未尽到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张某唯一住房,张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赵某霞个人离异,独自抚养孩子,没有其他居所。因此,希望从照顾女性及弱势群体方向,出于人文关怀,在分配遗产时适当给予我们多分。
法院查明
赵某旭、杨某系赵先生与前妻杨女士之子。1980年2月12日,赵先生与张某再婚,赵某霞系二人之女。2019年10月26日,赵先生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赵先生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为赵先生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张某、赵某霞居住使用。
审理中,赵某旭、杨某提交书信、照片、书面证言、聊天记录、机票酒店订单,证明赵先生与杨某有多年书信,杨某多次探望赵先生及病中陪护,杨某在赵先生去世后到京进行临终送别及安葬,赵某旭提出相对于赵某霞、杨某,其应多分遗产。张某、赵某霞表示无法确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旭、杨某尽到赡养义务。张某、赵某霞提交急救单、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病历及物业公司收据、供暖费票据,表示赵先生生前与张某、赵某霞共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赵某旭、杨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表示赵先生到医院检查基本是赵某旭陪伴,尽到更多照顾义务。另,双方均表示自身没有能力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赵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室房屋由赵某旭、杨某、张某、赵某霞按份共有,张某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赵某旭、杨某、赵某霞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赵先生生前未留遗嘱,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张某、子女赵某旭、杨某、赵某霞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涉案房屋系赵先生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赵先生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由四人按份共有,张某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赵某旭、杨某、赵某霞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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